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四維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俊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一四六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案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桂英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鈴容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