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71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016號、95年度偵字第7684號),因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甲○○前因違反藥事法及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二一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八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於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四日執行完畢。乙○○明知甲○○無何財力開設公司擔任董事或股東,竟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間為綽號「小秦」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介紹甲○○擔任浩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浩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俗稱人頭),而甲○○亦明知自己無何財力開設公司擔任董事或股東,因經濟拮据,竟與乙○○及「小秦」共同基於幫助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公司逃漏稅捐、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同意以新臺幣(下同)四、五萬元之代價,擔任浩育公司之董事長,而提供身分證予乙○○並隨同前往辦理浩育公司董事長之變更登記,掛名擔任傑潔公司之董事長,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登記完畢。甲○○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且係從事業務之人,並以製作會計憑證為其業務,明知浩育公司並未從事實際交易行為,竟任由該綽號「小秦」之男子自九十一年三月至同年六月期間,連續於不詳地點,分別虛偽填載其於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所示性質上屬會計憑證之不實統一發票一百四十七張,銷售金額總計六千五百九十三萬五百五十三元,並將前述不實之統一發票分別持交如附表所示之十三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以行使之,憑以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當之方法幫助該十三家公司逃漏附表所示月份之營業稅,合計三百二十九萬六千五百二十九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課稅之正確及公平性。 案經財政部國稅局(下稱國稅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程序事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固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亦定有明文。本件公訴人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對於本案相關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暨其他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均表示沒有爭執,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證人之陳述及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前述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及相關證據資料,自得做為證據。 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前述事實,除被告甲○○、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前述事實之自白外,並有浩育公司公司登記卷宗、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國稅局九十四年四月七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40238185號函及檢附之資料、九十五年九月十八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50088283號函及檢附之資料、國稅局左營稽徵所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財高國稅左營業字第0950014841號函及檢附之資料、國稅局三重稽徵所處分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自動補報補繳稅額繳款書、自動補報申請書、統一發票影本等可證,且與證人簡朝楨、張海秋、曾文正、陳篤平、謝東嶽、顏裕庭、等人之證言相符,足以擔保被告二人自白之真實性,本件證據明確,已可認定被告二人有事實欄所載之犯行。 論罪科刑之依據 ㈠新舊法適用 ⑴商業會計法:被告等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全文八十三條並施行,其中第七十一條之最高罰金法定刑由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提高為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二人,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⑵刑法: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修正後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項修正乃為符合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屬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決定新舊法之適用,先予敘明。又關於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著有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參。另修正前第二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甲○○所涉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對其而言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茲就新舊法之比較適用依序說明如下: ①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法定刑罰金部分:被告二人所犯前述各罪均有罰金刑之處罰,其行為時之法定刑罰金最低額為銀元一元,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換算為新臺幣僅為新臺幣三元。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已將法定刑罰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自以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②擬制正犯: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被告乙○○雖不具商業會計法之負責人身分,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正犯論,惟修正後有得減輕其刑之規定,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被告乙○○。 ③連續犯與牽連犯:刑法修正後,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舊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及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乃將數行為以一罪論,較有利被告二人。 ④累犯:被告曾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不論依修正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⑤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至九百元折算為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法較有利被告。 ⑥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行為時之法律較有利於行為人(原數罪以一罪論),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㈡統一發票為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八十七年臺非字第三八九號判決參照),且為營業人因業務而製作,屬業務上所掌文書,其內容如有不實,而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屬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所規範之對象。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幫助逃漏稅、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修正前刑法第二百十五條業務登載不實等罪。被告乙○○雖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關係,惟其與被告甲○○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與被告甲○○前述行為具共同正犯關係。被告二人前述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二罪間具有特別法與普通法之法規競合關係,應依具特別法性質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被告等先後虛偽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一百四十七張據以幫助附表所示公司逃漏稅捐,時間緊接,方式相同,分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又前述連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與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從一重之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另被告甲○○曾有如事實欄所述之犯罪科刑執行完畢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於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㈢本院審酌被告二人之犯行乃助長他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之經濟犯罪,使國家損失大量稅收,危害甚鉅,原應從重量刑,以維社會治安;惟念及其二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深知悔誤,被告甲○○所得利益微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前段分別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並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理。 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後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本案經檢察官熊南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王黎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附表 ┌──┬───────────┬───┬─────┬────┬────┐ │編號│ 公司名稱 │發票日│發票號碼 │銷售金額│ 稅額 │ ├──┼───────────┼───┼─────┼────┼────┤ │01 │瑋菱實業有限公司 │910400│MB00000000│ 458382│ 22919│ ├──┼───────────┼───┼─────┼────┼────┤ │02 │ │910400│MB00000000│ 470981│ 23549│ ├──┼───────────┼───┼─────┼────┼────┤ │03 │ │910400│MB00000000│ 449816│ 22491│ ├──┼───────────┼───┼─────┼────┼────┤ │04 │ │910400│MB00000000│ 406028│ 20301│ ├──┼───────────┼───┼─────┼────┼────┤ │05 │ │910400│MB00000000│ 403040│ 20152│ ├──┼───────────┼───┼─────┼────┼────┤ │06 │ │910400│MB00000000│ 400257│ 20013│ ├──┼───────────┼───┼─────┼────┼────┤ │07 │ │910400│MB00000000│ 468996│ 23450│ ├──┼───────────┼───┼─────┼────┼────┤ │08 │ │910400│MB00000000│ 464310│ 23216│ ├──┼───────────┼───┼─────┼────┼────┤ │09 │盧比雅國際企業有限公司│910400│MB00000000│ 398415│ 19921│ ├──┼───────────┼───┼─────┼────┼────┤ │10 │ │910400│MB00000000│ 411858│ 20593│ ├──┼───────────┼───┼─────┼────┼────┤ │11 │ │910400│MB00000000│ 167724│ 8386│ ├──┼───────────┼───┼─────┼────┼────┤ │12 │ │910400│MB00000000│ 407666│ 20383│ ├──┼───────────┼───┼─────┼────┼────┤ │13 │ │910400│MB00000000│ 76577│ 3829│ ├──┼───────────┼───┼─────┼────┼────┤ │14 │ │910400│MB00000000│ 335340│ 16767│ ├──┼───────────┼───┼─────┼────┼────┤ │15 │ │910400│MB00000000│ 285660│ 14283│ ├──┼───────────┼───┼─────┼────┼────┤ │16 │ │910400│MB00000000│ 357075│ 17854│ ├──┼───────────┼───┼─────┼────┼────┤ │17 │伊利山國際有限公司 │910400│MB00000000│ 455332│ 22767│ ├──┼───────────┼───┼─────┼────┼────┤ │18 │ │910400│MB00000000│ 468229│ 23411│ ├──┼───────────┼───┼─────┼────┼────┤ │19 │ │910400│MB00000000│ 458326│ 22916│ ├──┼───────────┼───┼─────┼────┼────┤ │20 │ │910400│MB00000000│ 419338│ 20967│ ├──┼───────────┼───┼─────┼────┼────┤ │21 │ │910400│MB00000000│ 459442│ 22972│ ├──┼───────────┼───┼─────┼────┼────┤ │22 │ │910400│MB00000000│ 421993│ 21100│ ├──┼───────────┼───┼─────┼────┼────┤ │23 │ │910400│MB00000000│ 148553│ 7428│ ├──┼───────────┼───┼─────┼────┼────┤ │24 │ │910400│MB00000000│ 423667│ 21183│ ├──┼───────────┼───┼─────┼────┼────┤ │25 │ │910400│MB00000000│ 380664│ 19033│ ├──┼───────────┼───┼─────┼────┼────┤ │26 │ │910400│MB00000000│ 382091│ 19105│ ├──┼───────────┼───┼─────┼────┼────┤ │27 │佳舫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910600│NA00000000│ 458719│ 22936│ ├──┼───────────┼───┼─────┼────┼────┤ │26 │ │910600│NA00000000│ 466689│ 23334│ ├──┼───────────┼───┼─────┼────┼────┤ │27 │ │910600│NA00000000│ 446415│ 22321│ ├──┼───────────┼───┼─────┼────┼────┤ │28 │ │910600│NA00000000│ 470200│ 23510│ ├──┼───────────┼───┼─────┼────┼────┤ │29 │ │910600│NA00000000│ 411962│ 20598│ ├──┼───────────┼───┼─────┼────┼────┤ │30 │ │910600│NA00000000│ 444648│ 22232│ ├──┼───────────┼───┼─────┼────┼────┤ │31 │ │910600│NA00000000│ 466364│ 23318│ ├──┼───────────┼───┼─────┼────┼────┤ │32 │ │910600│NA00000000│ 464283│ 23214│ ├──┼───────────┼───┼─────┼────┼────┤ │33 │ │910600│NA00000000│ 424383│ 21219│ ├──┼───────────┼───┼─────┼────┼────┤ │34 │ │910600│NA00000000│ 458328│ 22916│ ├──┼───────────┼───┼─────┼────┼────┤ │35 │ │910600│NA00000000│ 467680│ 23384│ ├──┼───────────┼───┼─────┼────┼────┤ │36 │ │910600│NA00000000│ 465642│ 23282│ ├──┼───────────┼───┼─────┼────┼────┤ │37 │ │910600│NA00000000│ 463986│ 23199│ ├──┼───────────┼───┼─────┼────┼────┤ │38 │ │910600│NA00000000│ 465664│ 23283│ ├──┼───────────┼───┼─────┼────┼────┤ │39 │ │910600│NA00000000│ 400140│ 20007│ ├──┼───────────┼───┼─────┼────┼────┤ │40 │ │910600│NA00000000│ 437956│ 21898│ ├──┼───────────┼───┼─────┼────┼────┤ │41 │ │910600│NA00000000│ 451156│ 22558│ ├──┼───────────┼───┼─────┼────┼────┤ │42 │ │910600│NA00000000│ 466302│ 23315│ ├──┼───────────┼───┼─────┼────┼────┤ │43 │ │910600│NA00000000│ 441511│ 22076│ ├──┼───────────┼───┼─────┼────┼────┤ │44 │ │910600│NA00000000│ 445990│ 22300│ ├──┼───────────┼───┼─────┼────┼────┤ │45 │ │910600│NA00000000│ 435512│ 21776│ ├──┼───────────┼───┼─────┼────┼────┤ │46 │ │910600│NA00000000│ 450206│ 22510│ ├──┼───────────┼───┼─────┼────┼────┤ │47 │ │910600│NA00000000│ 430790│ 21540│ ├──┼───────────┼───┼─────┼────┼────┤ │48 │ │910600│NA00000000│ 457896│ 22895│ ├──┼───────────┼───┼─────┼────┼────┤ │49 │ │910600│NA00000000│ 432827│ 21641│ ├──┼───────────┼───┼─────┼────┼────┤ │50 │ │910600│NA00000000│ 466376│ 23319│ ├──┼───────────┼───┼─────┼────┼────┤ │51 │ │910600│NA00000000│ 462550│ 23128│ ├──┼───────────┼───┼─────┼────┼────┤ │52 │ │910600│NA00000000│ 452752│ 22638│ ├──┼───────────┼───┼─────┼────┼────┤ │53 │ │910600│NA00000000│ 462356│ 23118│ ├──┼───────────┼───┼─────┼────┼────┤ │54 │ │910600│NA00000000│ 463518│ 23176│ ├──┼───────────┼───┼─────┼────┼────┤ │55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129│ ├──┼───────────┼───┼─────┼────┼────┤ │56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098│ ├──┼───────────┼───┼─────┼────┼────┤ │57 │ │910800│NZ00000000│ 471104│ 23555│ ├──┼───────────┼───┼─────┼────┼────┤ │58 │ │910800│NZ00000000│ 470376│ 23519│ ├──┼───────────┼───┼─────┼────┼────┤ │59 │ │910800│NZ00000000│ 469864│ 23493│ ├──┼───────────┼───┼─────┼────┼────┤ │60 │ │910800│NZ00000000│ 444683│ 22234│ ├──┼───────────┼───┼─────┼────┼────┤ │61 │ │910800│NZ00000000│ 471072│ 23554│ ├──┼───────────┼───┼─────┼────┼────┤ │62 │ │910800│NZ00000000│ 466344│ 23317│ ├──┼───────────┼───┼─────┼────┼────┤ │63 │ │910800│NZ00000000│ 468135│ 23407│ ├──┼───────────┼───┼─────┼────┼────┤ │64 │ │910800│NZ00000000│ 456288│ 22814│ ├──┼───────────┼───┼─────┼────┼────┤ │65 │ │910800│NZ00000000│ 470688│ 23534│ ├──┼───────────┼───┼─────┼────┼────┤ │66 │ │910800│NZ00000000│ 940476│ 47024│ ├──┼───────────┼───┼─────┼────┼────┤ │67 │ │910800│NZ00000000│ 381877│ 19094│ ├──┼───────────┼───┼─────┼────┼────┤ │68 │ │910800│NZ00000000│ 466470│ 23324│ ├──┼───────────┼───┼─────┼────┼────┤ │69 │ │910800│NZ00000000│ 469446│ 23472│ ├──┼───────────┼───┼─────┼────┼────┤ │70 │ │910800│NZ00000000│ 470781│ 23539│ ├──┼───────────┼───┼─────┼────┼────┤ │70 │ │910800│NZ00000000│ 458407│ 22920│ ├──┼───────────┼───┼─────┼────┼────┤ │71 │ │910800│NZ00000000│ 470688│ 23534│ ├──┼───────────┼───┼─────┼────┼────┤ │72 │ │910800│NZ00000000│ 411278│ 20564│ ├──┼───────────┼───┼─────┼────┼────┤ │73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615│ ├──┼───────────┼───┼─────┼────┼────┤ │74 │ │910800│NZ00000000│ 436318│ 21816│ ├──┼───────────┼───┼─────┼────┼────┤ │75 │ │910800│NZ00000000│ 464177│ 23209│ ├──┼───────────┼───┼─────┼────┼────┤ │76 │ │910800│NZ00000000│ 441842│ 22092│ ├──┼───────────┼───┼─────┼────┼────┤ │77 │ │910800│NZ00000000│ 471144│ 23557│ ├──┼───────────┼───┼─────┼────┼────┤ │78 │ │910800│NZ00000000│ 471772│ 23589│ ├──┼───────────┼───┼─────┼────┼────┤ │79 │ │910800│NZ00000000│ 435398│ 21770│ ├──┼───────────┼───┼─────┼────┼────┤ │80 │ │910800│NZ00000000│ 997783│ 49889│ ├──┼───────────┼───┼─────┼────┼────┤ │81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575│ ├──┼───────────┼───┼─────┼────┼────┤ │82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172│ ├──┼───────────┼───┼─────┼────┼────┤ │83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799│ ├──┼───────────┼───┼─────┼────┼────┤ │84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688│ ├──┼───────────┼───┼─────┼────┼────┤ │85 │ │910800│NZ00000000│ 0000000│ 50738│ ├──┼───────────┼───┼─────┼────┼────┤ │86 │英九企業有限公司 │910800│NZ00000000│ 661500│ 33075│ ├──┼───────────┼───┼─────┼────┼────┤ │87 │瓊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910800│NZ00000000│ 472964│ 23648│ ├──┼───────────┼───┼─────┼────┼────┤ │88 │ │910800│NZ00000000│ 471653│ 23583│ ├──┼───────────┼───┼─────┼────┼────┤ │89 │ │910800│NZ00000000│ 471753│ 23583│ ├──┼───────────┼───┼─────┼────┼────┤ │90 │ │910800│NZ00000000│ 471753│ 23588│ ├──┼───────────┼───┼─────┼────┼────┤ │91 │ │910800│NZ00000000│ 464922│ 23246│ ├──┼───────────┼───┼─────┼────┼────┤ │92 │ │910800│NZ00000000│ 457086│ 22854│ ├──┼───────────┼───┼─────┼────┼────┤ │93 │ │910800│NZ00000000│ 474646│ 23732│ ├──┼───────────┼───┼─────┼────┼────┤ │94 │ │910800│NZ00000000│ 401402│ 20070│ ├──┼───────────┼───┼─────┼────┼────┤ │95 │ │910800│NZ00000000│ 460308│ 23015│ ├──┼───────────┼───┼─────┼────┼────┤ │96 │岱德服裝有限公司 │910400│MB00000000│ 282720│ 14136│ ├──┼───────────┼───┼─────┼────┼────┤ │97 │ │910400│MB00000000│ 224393│ 11220│ ├──┼───────────┼───┼─────┼────┼────┤ │98 │ │910400│MB00000000│ 309738│ 15487│ ├──┼───────────┼───┼─────┼────┼────┤ │99 │ │910400│MB00000000│ 302339│ 15117│ ├──┼───────────┼───┼─────┼────┼────┤ │100 │飛碟男飾 │910600│NA00000000│ 304140│ 15207│ ├──┼───────────┼───┼─────┼────┼────┤ │101 │歐妮股份有限公司 │910600│MY00000000│ 468527│ 23426│ ├──┼───────────┼───┼─────┼────┼────┤ │102 │ │910600│NA00000000│ 160173│ 8009│ ├──┼───────────┼───┼─────┼────┼────┤ │103 │ │910600│NA00000000│ 453080│ 22654│ ├──┼───────────┼───┼─────┼────┼────┤ │104 │ │910600│NA00000000│ 460859│ 23043│ ├──┼───────────┼───┼─────┼────┼────┤ │105 │ │910600│NA00000000│ 468527│ 23426│ ├──┼───────────┼───┼─────┼────┼────┤ │106 │ │910600│NA00000000│ 466798│ 23340│ ├──┼───────────┼───┼─────┼────┼────┤ │107 │佳碁有限公司 │910400│MB00000000│ 461944│ 23097│ ├──┼───────────┼───┼─────┼────┼────┤ │108 │ │910400│MB00000000│ 470400│ 23520│ ├──┼───────────┼───┼─────┼────┼────┤ │109 │ │910400│MB00000000│ 448292│ 22415│ ├──┼───────────┼───┼─────┼────┼────┤ │110 │ │910400│MB00000000│ 376650│ 18833│ ├──┼───────────┼───┼─────┼────┼────┤ │111 │ │910400│MB00000000│ 179580│ 8979│ ├──┼───────────┼───┼─────┼────┼────┤ │112 │藝萱企業有限公司 │910400│MB00000000│ 427128│ 21356│ ├──┼───────────┼───┼─────┼────┼────┤ │113 │ │910400│MB00000000│ 458976│ 22949│ ├──┼───────────┼───┼─────┼────┼────┤ │114 │ │910400│MB00000000│ 459900│ 22995│ ├──┼───────────┼───┼─────┼────┼────┤ │115 │ │910400│MB00000000│ 460096│ 23005│ ├──┼───────────┼───┼─────┼────┼────┤ │116 │ │910400│MB00000000│ 416160│ 20808│ ├──┼───────────┼───┼─────┼────┼────┤ │117 │ │910400│MB00000000│ 432264│ 21613│ ├──┼───────────┼───┼─────┼────┼────┤ │118 │ │910400│MB00000000│ 467204│ 23360│ ├──┼───────────┼───┼─────┼────┼────┤ │119 │ │910400│MB00000000│ 460966│ 23048│ ├──┼───────────┼───┼─────┼────┼────┤ │120 │ │910400│MB00000000│ 428653│ 21433│ ├──┼───────────┼───┼─────┼────┼────┤ │130 │ │910400│MB00000000│ 464870│ 23244│ ├──┼───────────┼───┼─────┼────┼────┤ │131 │菘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910400│MB00000000│ 355926│ 17796│ ├──┼───────────┼───┼─────┼────┼────┤ │132 │ │910400│MB00000000│ 428333│ 21417│ ├──┼───────────┼───┼─────┼────┼────┤ │133 │ │910400│MB00000000│ 230019│ 11501│ ├──┼───────────┼───┼─────┼────┼────┤ │134 │尚諾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10600│NA00000000│ 460650│ 23033│ ├──┼───────────┼───┼─────┼────┼────┤ │135 │ │910600│NA00000000│ 450616│ 22531│ ├──┼───────────┼───┼─────┼────┼────┤ │136 │ │910600│NA00000000│ 448412│ 22421│ ├──┼───────────┼───┼─────┼────┼────┤ │137 │ │910600│NA00000000│ 467082│ 23354│ ├──┼───────────┼───┼─────┼────┼────┤ │138 │ │910600│NA00000000│ 465750│ 23288│ ├──┼───────────┼───┼─────┼────┼────┤ │139 │ │910600│NA00000000│ 461030│ 23052│ ├──┼───────────┼───┼─────┼────┼────┤ │140 │ │910600│NA00000000│ 441809│ 22090│ ├──┼───────────┼───┼─────┼────┼────┤ │141 │ │910600│NA00000000│ 355520│ 17776│ ├──┼───────────┼───┼─────┼────┼────┤ │142 │ │910600│NA00000000│ 463660│ 23183│ ├──┼───────────┼───┼─────┼────┼────┤ │143 │ │910600│NA00000000│ 443010│ 22151│ ├──┼───────────┼───┼─────┼────┼────┤ │144 │ │910600│NA00000000│ 409640│ 20482│ ├──┼───────────┼───┼─────┼────┼────┤ │145 │ │910600│NA00000000│ 444314│ 22216│ ├──┼───────────┼───┼─────┼────┼────┤ │146 │ │910600│NA00000000│ 457840│ 22892│ ├──┼───────────┼───┼─────┼────┼────┤ │147 │ │910600│NA00000000│ 459360│ 22968│ ├──┼───────────┼───┼─────┼────┼────┤ │ │總計 │ │ │00000000│ 0000000│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