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358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丁○○ 己○○ 戊○○ 乙○○ 甲○○ 被 告 庚○○ 晉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度交易字第358 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定亞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