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915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貝特有機草本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化粧品管理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貝特有機草本股份有限公司所犯擅自輸入化粧品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貝特有機草本股份有限公司因於95年1 月間違反化粧品管理法,擅自輸入化粧品,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1321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續字第 173號),判處罰金30,000元,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 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 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興邦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素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