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丙○○、被告巳○○、被告午○○、地○○、被告E○、F○○、被告玄○○、寅○○、被告A○○、被告B○○、被告壬○○、C○○、鄭克銘、卯○○、己○○
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午○○ 地○○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枝雄律師 被 告 F○○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韓邦財律師 張育祺律師 被 告 B○○ 16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壬○○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蔡鎮隆律師 被 告 C○○ E○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余枝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449、14875、20268號) ,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上午11時在本院刑事第3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張漪蕙 通 譯 曾錦鈴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午○○、地○○、F○○、B○○、壬○○、C○○、E○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午○○、F○○、B○○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均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地○○、壬○○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C○○、E○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均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 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等共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偽造之印文,均依法宣告沒收。 四、處罰條文: 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 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21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 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 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張漪蕙 法 官 沈君玲 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張漪蕙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物 │數量│所有人│ 扣押物品清單 ││ │ │ │ │ │├──┼────────┼──┼───┼───────┤│ 1 │電子打字機 │1台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2 │傳真機 │1台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3 │傳真機 │1台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4 │傳真機 │1台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5 │被害人委託書 │1份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6 │銀行支票 │13張│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7 │銀行本票 │31張│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8 │銀行本票影本 │2張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 9 │偽鈔半成品 │1張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10 │佰元偽鈔成品 │99張│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11 │渣打銀行空白支票│1本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12 │臺灣銀行印鑑卡 │4張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13 │臺灣銀行存摺 │7本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 │├──┼────────┼──┼───┼───────┤│14 │NEC電話含電磁SIM│2支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卡11張 │ │ │第416號16-2 │├──┼────────┼──┼───┼───────┤│15 │銀行、公司印章 │9個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16 │私章、編號章 │20個│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17 │匯款單等資料 │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18 │定存各類單據 │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19 │信物、御賜牌 │9塊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0 │各類授權聲請證明│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1 │偽造紙幣影本相片│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2 │BOT報告書 │1冊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3 │聯絡簿 │8本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4 │聯絡簿 │9本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5 │紅布 │1塊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6 │名片 │8盒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7 │偽造蔣中正字畫 │1對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8 │華佛大學工作證 │1張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29 │護照 │1本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30 │相片 │1堆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31 │鋼印 │1個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32 │名片 │3盒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2 │├──┼────────┼──┼───┼───────┤│33 │臺灣銀行等資料(│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含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3 ││ │、署押) │ │ │ │├──┼────────┼──┼───┼───────┤│34 │荷蘭銀行等資料(│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含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3 ││ │、署押) │ │ │ │├──┼────────┼──┼───┼───────┤│35 │匯豐銀行等資料(│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含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3 ││ │、署押) │ │ │ │├──┼────────┼──┼───┼───────┤│36 │其他相關銀行資料│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含其上偽造之印│ │ │第416號16-3 ││ │文、署押) │ │ │ │├──┼────────┼──┼───┼───────┤│37 │其他相關銀行資料│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含其上偽造之印│ │ │第416號16-3 ││ │文、署押) │ │ │ │├──┼────────┼──┼───┼───────┤│38 │其他相關銀行資料│1宗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含其上偽造之印│ │ │第416號16-3 ││ │文、署押) │ │ │ │├──┼────────┼──┼───┼───────┤│39 │新臺幣33萬7千元 │ │丙○○│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3 │├──┼────────┼──┼───┼───────┤│40 │丙○○存摺(臺灣│3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銀行、中國農民銀│ │ │第416號16-4 ││ │行、富邦銀行) │ │ │ │├──┼────────┼──┼───┼───────┤│41 │丙○○富邦銀行金│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融卡 │ │ │第416號16-4 │├──┼────────┼──┼───┼───────┤│42 │A○○存摺 │12本│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43 │臺北富邦銀行保險│1支 │A○○│95年度藍保管字││ │箱鎖 │ │ │第416號16-4 │├──┼────────┼──┼───┼───────┤│44 │丙○○印章 │1個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45 │臺北富邦銀行支票│9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46 │匯款單據 │3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47 │新臺幣20萬元 │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48 │DBTEL手機 │1支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49 │SAMSUNG手機 │1支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4 │├──┼────────┼──┼───┼───────┤│50 │疑似偽造英鎊 │100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張 │ │第416號16-5 │├──┼────────┼──┼───┼───────┤│51 │疑似偽造日幣 │51張│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5 │├──┼────────┼──┼───┼───────┤│52 │疑似偽造美金(經│400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送鑑定為真鈔) │張 │ │第416號16-5 │├──┼────────┼──┼───┼───────┤│53 │黃色牛皮紙袋 │1封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5 │├──┼────────┼──┼───┼───────┤│54 │林成吉本票(面額│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新臺幣600萬元) │ │丙○○│第416號16-6 │├──┼────────┼──┼───┼───────┤│55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支票(港幣5萬元 │ │丙○○│第416號16-6 ││ │) │ │ │ ││ │ │ │ │ │├──┼────────┼──┼───┼───────┤│56 │上海花旗銀行定期│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三聯單 │ │丙○○│第416號16-6 │├──┼────────┼──┼───┼───────┤│57 │丙○○第七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58 │丙○○中國農民銀│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行存摺 │ │丙○○│第416號16-6 │├──┼────────┼──┼───┼───────┤│59 │丙○○世華聯合銀│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行存摺 │ │丙○○│第416號16-6 │├──┼────────┼──┼───┼───────┤│60 │丙○○世華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61 │丙○○合作金庫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62 │丙○○土地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63 │丙○○臺灣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64 │丙○○臺灣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65 │丙○○臺灣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6 │├──┼────────┼──┼───┼───────┤│66 │丙○○臺灣銀行存│1本 │A○○│95年度藍保管字││ │摺 │ │丙○○│第416號16-7 │├──┼────────┼──┼───┼───────┤│67 │偽造中央銀行關金│10張│A○○│95年度藍保管字││ │面額500萬元 │ │丙○○│第416號16-7 │├──┼────────┼──┼───┼───────┤│68 │偽造假美金債券(│100 │A○○│95年度藍保管字││ │面額美金100元) │張 │丙○○│第416號16-7 │├──┼────────┼──┼───┼───────┤│69 │孫科簡歷牌(梅花│1塊 │A○○│95年度藍保管字││ │信物) │ │丙○○│第416號16-7 │├──┼────────┼──┼───┼───────┤│70 │黑梅道長動款令 │1塊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丙○○│第416號16-7 │├──┼────────┼──┼───┼───────┤│71 │偽造中華民國十七│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梅花同盟協會餽贈│ │丙○○│第416號16-7 ││ │書 │ │ │ │├──┼────────┼──┼───┼───────┤│72 │偽造中華民國十七│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梅花同盟協會保證│ │丙○○│第416號16-7 ││ │書 │ │ │ ││ │ │ │ │ │├──┼────────┼──┼───┼───────┤│73 │偽造美國債券憑證│5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 │ │丙○○│第416號16-7 │├──┼────────┼──┼───┼───────┤│74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卡號: │ │丙○○│第416號16-7 ││ │000000000000) │ │ │ │├──┼────────┼──┼───┼───────┤│75 │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卡號:0000000000│ │丙○○│第416號16-7 ││ │) │ │ │ │├──┼────────┼──┼───┼───────┤│76 │世華銀行金融卡(│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卡號:0000000000│ │丙○○│第416號16-7 ││ │) │ │ │ ││ │ │ │ │ │├──┼────────┼──┼───┼───────┤│77 │臺灣銀行金融卡(│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卡號: │ │丙○○│第416號16-7 ││ │000000000000) │ │ │ ││ │ │ │ │ │├──┼────────┼──┼───┼───────┤│78 │合作金庫金融卡(│1張 │A○○│95年度藍保管字││ │卡號: │ │丙○○│第416號16-7 ││ │0000000000000 )│ │ │ │├──┼────────┼──┼───┼───────┤│79 │新臺幣40萬元 │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B○○│第416號16-8 │├──┼────────┼──┼───┼───────┤│80 │英文文件 │8張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B○○│第416號16-8 │├──┼────────┼──┼───┼───────┤│81 │臺灣銀行紙張 │6張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B○○│第416號16-8 │├──┼────────┼──┼───┼───────┤│82 │臺灣銀行存摺 │1本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B○○│第416號16-8 │├──┼────────┼──┼───┼───────┤│83 │香港匯豐銀行總行│1張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便條紙 │ │B○○│第416號16-8 │├──┼────────┼──┼───┼───────┤│84 │香港匯豐銀行英文│2張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文件傳真單 │ │B○○│第416號16-8 │├──┼────────┼──┼───┼───────┤│85 │英文文件 │7張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B○○│第416號16-8 │├──┼────────┼──┼───┼───────┤│86 │MOTOROLA手機(門│1支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號:0000000000)│ │B○○│第416號16-8 │├──┼────────┼──┼───┼───────┤│87 │SAMSUNG手機(門 │1支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號0000000000) │ │B○○│第416號16-8 │├──┼────────┼──┼───┼───────┤│88 │電話記事本 │1本 │巳○○│95年度藍保管字││ │ │ │B○○│第416號16-8 │├──┼────────┼──┼───┼───────┤│89 │NOKIA手機(門號 │1支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0000000000) │ │ │第416號16-9 │├──┼────────┼──┼───┼───────┤│90 │V902(門號 │1支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0000000000) │ │ │第416號16-9 │├──┼────────┼──┼───┼───────┤│91 │SONY手機 │1支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9 │├──┼────────┼──┼───┼───────┤│92 │筆記本 │3冊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9 │├──┼────────┼──┼───┼───────┤│93 │香港恆生銀行等相│1疊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關資料 │ │ │第416號16-9 │├──┼────────┼──┼───┼───────┤│94 │磁片 │5片 │C○○│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0 │├──┼────────┼──┼───┼───────┤│95 │張平華之資料(含│1疊 │F○○│95年度藍保管字││ │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11 ││ │署押) │ │ │ │├──┼────────┼──┼───┼───────┤│96 │張平華匯豐銀行存│1本 │F○○│95年度藍保管字││ │簿(帳號 │ │ │第416號16-11 ││ │0000000000)(含│ │ │ ││ │其上偽造之印文、│ │ │ ││ │署押) │ │ │ │├──┼────────┼──┼───┼───────┤│97 │姜先賢之資料(含│1疊 │F○○│95年度藍保管字││ │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11 ││ │署押) │ │ │ │├──┼────────┼──┼───┼───────┤│98 │陳蘊如之資料(含│1疊 │F○○│95年度藍保管字││ │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11 ││ │署押) │ │ │ │├──┼────────┼──┼───┼───────┤│99 │陳海平之資料(含│1疊 │F○○│95年度藍保管字││ │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11 ││ │署押) │ │ │ │├──┼────────┼──┼───┼───────┤│100 │陳海平匯豐銀行存│1本 │F○○│95年度藍保管字││ │簿(帳號 │ │ │第416號16-11 ││ │0000000000)(含│ │ │ ││ │其上偽造之印文、│ │ │ ││ │署押) │ │ │ │├──┼────────┼──┼───┼───────┤│101 │騰久光之資料(含│1疊 │F○○│95年度藍保管字││ │其上偽造之印文、│ │ │第416號16-11 ││ │署押) │ │ │ │├──┼────────┼──┼───┼───────┤│102 │銀行資料範本 │1疊 │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1 │├──┼────────┼──┼───┼───────┤│103 │速匯金資料 │16張│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1 │├──┼────────┼──┼───┼───────┤│104 │A○○富邦銀行送│17張│F○○│95年度藍保管字││ │款單存根 │ │ │第416號16-11 │├──┼────────┼──┼───┼───────┤│105 │丙○○存款單存根│8張 │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1 │├──┼────────┼──┼───┼───────┤│106 │F○○台胞證影本│1張 │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2 │├──┼────────┼──┼───┼───────┤│107 │A○○支票及退票│2張 │F○○│95年度藍保管字││ │記錄 │ │ │第416號16-12 │├──┼────────┼──┼───┼───────┤│108 │F○○汪家聲協議│1張 │F○○│95年度藍保管字││ │書 │ │ │第416號16-12 │├──┼────────┼──┼───┼───────┤│109 │1億元本票影本 │2張 │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2 │├──┼────────┼──┼───┼───────┤│110 │丙○○帳號資料 │2張 │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2 │├──┼────────┼──┼───┼───────┤│111 │匯豐銀行信封袋 │2袋 │F○○│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2 │├──┼────────┼──┼───┼───────┤│112 │摩托羅拉手機(內│1支 │F○○│95年度藍保管字││ │含SIM卡3張) │ │ │第416號16-12 │├──┼────────┼──┼───┼───────┤│113 │雅虎電話信箱帳號│1份 │F○○│95年度藍保管字││ │密碼等資料 │ │ │第416號16-12 │├──┼────────┼──┼───┼───────┤│114 │荷蘭銀行信箋 │1疊 │B○○│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3 │├──┼────────┼──┼───┼───────┤│115 │臺灣銀行信箋 │1疊 │B○○│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3 │├──┼────────┼──┼───┼───────┤│116 │花旗銀行信箋 │1疊 │B○○│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3 │├──┼────────┼──┼───┼───────┤│117 │匯豐銀行信箋 │1疊 │B○○│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3 │├──┼────────┼──┼───┼───────┤│118 │TAIWAN信箋 │1疊 │B○○│95年度藍保管字││ │COOPERATIVE BANK│ │ │第416號16-13 │├──┼────────┼──┼───┼───────┤│119 │TAIWAN信封 │1疊 │B○○│95年度藍保管字││ │COOPERATIVE BANK│ │ │第416號16-13 │├──┼────────┼──┼───┼───────┤│120 │丙○○收款收據 │1張 │B○○│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3 │├──┼────────┼──┼───┼───────┤│121 │巳○○收款收據 │1張 │B○○│95年度藍保管字││ │ │ │ │第416號16-13 │├──┼────────┼──┼───┼───────┤│122 │銀行往來等相關文│1批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件 │ │E○ │第416號16-14 │├──┼────────┼──┼───┼───────┤│123 │各銀行橡皮印章 │10顆│地○○│95年度藍保管字││ │ │ │E○ │第416號16-14 │├──┼────────┼──┼───┼───────┤│124 │陳嘉成、楊大文、│4本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陳怡如之護照、陳│ │E○ │第416號16-14 ││ │嘉成之台胞證 │ │ │ │├──┼────────┼──┼───┼───────┤│125 │電腦主機 │1台 │地○○│95年度藍保管字││ │ │ │E○ │第416號16-14 │├──┼────────┼──┼───┼───────┤│126 │偽造之美國銀行支│1枚 │子○○│94偵14449卷三 ││ │票上之不詳署押 │ │ │第121頁 │├──┼────────┼──┼───┼───────┤│127 │偽造之渣打銀行支│1枚 │子○○│94偵14449卷三 ││ │票上之「Wu Ping │ │ │第121頁 ││ │Yang 」署押 │ │ │ │├──┼────────┼──┼───┼───────┤│128 │偽造之中國農民銀│1枚 │子○○│94偵14449卷三 ││ │行臺北分行光票託│ │ │第122頁 ││ │收號單上之「中國│ │ │ ││ │農民銀行臺北分行│ │ │ ││ │」印文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4年度偵字第14449號94年度偵字第14875號94年度偵字第20268號被 告 丙○○ 男 6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段192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邱新福律師 徐秀蘭律師 吳振賓律師 被 告 巳○○ 男 6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233號6樓之1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李建民律師 被 告 午○○ 男 5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街345之3號7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地○○ 男 3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基隆市安樂區○○○街263巷1弄 3之3號 居桃園縣楊梅鎮○○街31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余枝雄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E○ 男 36歲(59年11月21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F○○ 男 40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70號 居桃園縣桃園市○○○○街512之1 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韓邦財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玄○○ 男 66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250巷7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寅○○ 男 6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26號4樓之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陳兆瑛律師 選任辯護人 被 告 A○○ 女 53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文山區○○○路○段236巷3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律師 被 告 B○○ 女 65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1段192號4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羅廷祥律師 被 告 壬○○ 女 3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區○○路4段416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C○○ 女 3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縣中和市○○路111巷47弄3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鄭克銘 男 43歲(52年7月10日生) 住臺北縣三芝鄉○○○街2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卯○○ 男 5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南市○區○○街14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己○○ 男 61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158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巳○○、午○○、F○○、B○○、A○○等無正當職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或個人或基於共同之犯意,陸續自民國89年起,或分別與玄○○、寅○○、地○○、E○、壬○○、C○○、鄭克銘、卯○○及己○○等人,由丙○○、巳○○、F○○、玄○○、寅○○、鄭克銘、卯○○、己○○負責出面行騙,午○○、地○○、E○、壬○○、C○○負責偽造相關資金存款等資料,B○○、A○○負責傳遞資料、處理詐騙款項等方式,共組詐騙集團,以虛偽之資金存款證明騙取佣金等方法,詐欺他人財物,其犯罪行為詳述如下: (一)丙○○於89年11月間,持偽造之合作金庫總行所核發,存戶為其本人之新台幣(下同 )150億元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內外頁、資金查詢同意書、護照及身分證影本等資料,向宙○○偽稱,欲辦理合作金庫一年期定期存款,預計會有存款之10%利潤,惟因金融交易過程需支付手續費,而尚短缺約50萬元,如事成後將從前開利潤提撥 1%即約1億5000萬元贈與宙○○,宙○○信以為真,而於89年12月22日交付45萬元,丙○○並書立收據交付宙○○。惟丙○○詐得該筆款項後,隨即逃逸無蹤,宙○○始知受騙。(二)F○○、丙○○、天○○及己○○於90年初,見亥○○經濟狀況不佳,需款孔急,遂由F○○趁機向亥○○詐稱,有一筆丙○○負責運作之梅花黨存放在臺灣銀行之資金要運用投資,並由天○○負責聯絡國外銀行相關事宜,惟該筆資金需使用一個信用良好之帳戶等語,亥○○不疑有他,遂於91年初,至臺灣銀行營業部開設帳戶,且應天○○要求,存入2000元美金,並將存摺交付何應全使用。嗣F○○、己○○復以需支付境外帳戶費用為由,要求亥○○墊付40萬元,亥○○遂按其要求,於 91年4月間,在桃園縣桃園市○○○街51號7樓交付前開款項。又天○○陸續 再以需支付利息、銀行申辦作業費及代墊費用為由,使亥○○支付80餘萬元。另於92年間,天○○更承接前開犯意,詐騙亥○○以金融卡轉帳方式,匯款約30萬元至天○○之三芝農會帳戶。嗣後F○○等人為取信亥○○,更委由巳○○、午○○、地○○、E○、C○○及壬○○偽造之存款人為亥○○之臺灣銀行資金證明、SWIFT等文件後, 交付亥○○閱覽,且稱因需辦理國外資金證明,而要求不知情之亥○○在前開偽造證明文件之當事人欄簽名,以利後續詐騙行為,並用以掩飾其詐欺罪行。嗣後因丙○○等人為警查獲,亥○○始悉上情。 (三)F○○、丙○○與天○○共同於 90年3月間,先由F○○出面,以投資金融商品急需資金為由,向戊○○詐得230 萬元。嗣經戊○○追討,F○○推稱其所投資之國際金融獲利,尚未從國外匯入,並於同年11月間某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真鍋咖啡店,介紹天○○予戊○○認識,並改由天○○出面續為詐稱,渠係從事民族基金投資案,且稱如戊○○再投資50萬元,該投資案即將成功,屆時可分享 2%之投資利潤,戊○○因而再於同年12月初某日,在前開地點,將50萬元現金交付天○○。於同年12月中旬某日,天○○又以需支付某外國人至美國操作此投資案為由,再行詐取35萬元;嗣後,天○○再以民族基金資料證明文件過期,美方不接受為由,於 91年1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路某咖啡廳內,復騙得50萬元。嗣再提出有關亥○○之偽造臺灣銀行英文版資金證明文件,謊稱需支付丙○○開立前開文件,而陸續在桃園縣桃園市○○路向日葵咖啡店,騙取213萬元。另於92年7月間,天○○再以將與臺灣銀行 3位高階主管赴美處理該投資案為藉口,又要求戊○○匯款50萬元至三芝鄉農會之廖芳鈴帳戶。嗣天○○見戊○○起疑,而介紹陳雪芬與戊○○認識,並以陳雪芬已投資3000餘萬元之事實,證明投資一節並非子虛,天○○見再度取得戊○○信任,趁勢以瑞典籍在臺人士「 Jonsson Lars」在境外設立之「地平線集團公司」需繳納年費25萬元,資金始會自境外匯入為由,再行詐得25萬元。於取得前開款項 1週後,天○○又以資金已匯入,然國外所發 SWIFT文件遭許韶譯破壞,而需從新申請為由,再於同年11月初,在臺北市○○路某咖啡店內,詐得50萬元。之後天○○復稱 SWIFT文件原應發至美國,惟錯發至西班牙,故需改由臺灣銀行美國洛杉磯分行提出20億美元保管條證明,而需支付丙○○50萬元前置作業費、交付35萬元手續費為由,又騙得85萬元,丙○○得款後,並將款項交付有犯意聯絡之A○○管理。於 93年2月間,天○○再以需支付瑞典人「JONSSON」房租為由,又騙取25萬元。 迄於94年5月間,宇○○告知其等均遭詐騙之事實,始知 受騙。 (四)F○○、丙○○、天○○與己○○共同於 90年5月間,先由F○○出面向陳雪芬詐稱,有 1檔銀行債券基金可供投資,因資金滾動複利,利潤可達 1倍,並可同時歸還前債,陳雪芬陷於誤信,故交付 120萬元予F○○投資其所稱之債券基金,且陸續以相同名義,在臺北市○○街某咖啡廳等處,再直接或透過己○○,交付F○○50萬元、35萬元、丙○○50萬元。然因陳雪芬未見實際獲利,且F○○等復未提出相關投資資料,陳雪芬因而多次詢問情況,惟F○○等竟承接前開犯意,由己○○出面訛稱,該基金滾動複利投資仍持續進行,惟運作過程需資金證明及上網查證費用等為由,又連續向陳雪芬騙取3000萬餘元。己○○等人因見陳雪芬易於欺詐,食髓知味,而於 91年2月下旬某日,介紹自稱為立法委員張俊宏助理之天○○予陳雪芬認識,天○○隨即向陳雪芬佯稱,前開投資案必須丙○○到臺灣銀行取得 5億美元定存單證明文件及由不知情之瑞典籍在臺人士「Jonsson Lars」負責聯絡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美國籍操盤手「Marino James」,而要求陳雪芬在美國大通銀行開戶並存入1萬4000美元供其運用,並於同年3月底、4月初又偽稱需支付130萬元,以支助「Jonsson Lars」至歐洲奔走促成該投資案之相關費用。且天○○承接前開詐欺犯意,陸續謊稱需支付金融網站上網費用 135萬元、「Jonsson Lars」帳戶到期,要求支付35萬元、15萬元以開立香港匯豐銀行境外帳戶。另外,並以完成前開投資案為由,要求陳雪芬支付「Jonsson Lars」在臺房租、生活費用等開銷金額共計100餘萬元。迨92年7月間,天○○更以臺灣銀行 3位高階主管,將搭機至美國與操盤手「Marino James」洽談該投資案為由,再向陳雪芬騙取 125萬元。期間,並遊說陳雪芬之嬸嬸王慧娟投資,王慧娟不疑有他,陸續以匯款或交付現金方式,遭騙取320 萬元。嗣於92年底,天○○改口騙稱,因投資案一案雙辦,無法完成,惟其知悉非洲某國家有 2箱金額計1250萬之美金,因發生暴動故由「Jonsson Lars」設法以國際基金滾動方式漂白,並自93年3月1日起至同年11月止,以顏料費、機票費、保管費、倫敦銀行附加增值稅、支票費、律師費、電話費等,向陳雪芬及其友人林柏洲騙取491萬1040 元,總計前後共向陳雪芬騙取4000餘萬元。 (五)丙○○於90年12月初某日,在臺北市西門町附近之峰島咖啡店內,向庚○○詐稱,其管理 1筆35億元之基金,將運用至民間擔保公司做為擔保基金,惟尚缺60萬元以支應相關費用,如庚○○可墊付該筆款項,將來獲利即可從中分紅等語。庚○○因此受騙,而於同月20日,在前開地點交付30萬元現金予丙○○,並按丙○○之要求,於同月26日至臺灣銀行開立帳戶將銀行存摺、身分證影本交付丙○○。嗣經 1週後,庚○○再於同址將尾款30萬元交付丙○○,丙○○除將詐得款項交付有犯意聯絡之A○○管理外,復將透過巳○○、午○○、地○○、E○等人偽造之庚○○存摺內外頁影本,內頁載有90年12月26日存入35億元之明細,交予庚○○閱覽,以示取信。詎自此之後丙○○竟逃逸無蹤,庚○○方知受欺。 (六)丙○○與卯○○共同於90年12月中旬某日,由卯○○出面向申○○詐稱從事國際貿易利潤不錯,要求申○○攜帶護照至臺灣銀行國外部開戶,以便作為引進資金用之帳戶。經完成辦理手續後,遂透過卯○○將護照影本、存摺、印章交付丙○○。之後,在某家咖啡廳與卯○○、丙○○見面時,丙○○持透過巳○○等人偽造之申○○存摺內外頁影本,內頁載有 3億美元之存款明細及臺灣銀行資金證明文件交予申○○閱覽,卯○○並表示,投資國際貿易,向國外銀行調用資金,需先繳納一筆手續費,申○○不疑有他,隨即交付50萬元現金與卯○○轉交丙○○,且丙○○等更承接相同犯意,陸續以該理由,總計向申○○騙取80萬元。 (七)丙○○與F○○共同於 91年3月間,由F○○出面向戊○○偽稱,欲取得洋煙進口代理權,而需資金挹注,要求戊○○投入資金,然因戊○○資金不足,遂向戌○○告貸,並以將來投資賺取利潤之30%為條件,戌○○聽信戊○○轉述,認為有利可圖,遂要求參與投資,並分2筆將380萬元透過戊○○交付F○○,F○○並於 91年3月25日立具投資承諾書交付戊○○轉交戌○○收執。期間,F○○又以須疏通關係為由,再度要求戌○○匯款50萬元至臺灣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丙○○帳戶(該帳戶係由A○○管理)。嗣該項投資並未進行,戌○○知悉後,數度追討,F○○始清償其中200萬元。 (八)丙○○於 91年6月間,知悉癸○之友人童恒翔欲至大陸投資而需辦理貸款,然無法提出資證明文件,遂透過癸○向童恒翔詐稱,其有能力取得該文件,惟需支付 600萬元之費用,童恒翔不疑有他,將身分證影本、護照影本、銀行存摺及印章交付癸○,並於91年6月4日、同月21日,分2 次將 600萬元匯入癸○之臺灣銀行帳戶,癸○取得款項及文件後,復在臺北市○○路溫莎小鎮西餐廳內,將前開款項、文件交付丙○○,丙○○再交付有犯意聯絡之A○○管理。嗣丙○○提示偽造之國際金融網站電腦資料,表示於3個月後會將款項匯入,惟嗣後遲未見有何款項匯入, 童恒翔因而知悉受騙。 (九)丙○○於91年間,知悉子○○之岳父陳耀炯、及岳父之母陳碧有意在彰化市○○路附近之自有土地興建廟宇,遂向子○○訛稱,其國外有一筆資金可資提供建廟,惟需先籌措一筆款項作為其國外資金引進之銀行作業費,時間約為3至6月,子○○不疑有他,而於91年9月9日,與丙○○簽約,並取得陳耀炯、陳碧所提供土地貸得 500萬元後,將其中之350萬元分3筆匯至丙○○之臺灣銀行總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嗣經 6個月後,經追問丙○○國外資金引進情形,丙○○復承接前開連續之犯意,提出偽造之付款人為美國銀行、面額為 300萬美元及付款人為渣打銀行、面額為75萬美元之支票各1紙,表示該紙面額300萬美元之支票已透過中國農民銀行臺北分行託收,並出示託收號碼牌影本以取信子○○,藉此表示必須再支付一筆作業費為由,以詐騙子○○,惟因子○○無法提供資金而未遂。嗣屢次與丙○○詢問相關事宜,然均未獲正面回應,直至報紙披露丙○○等人因詐欺遭查獲,始知受騙。 (十)丙○○、玄○○、寅○○共同於92年間,因玄○○、寅○○知悉利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利源公司)之總經理甲○○為投資臺中大坑谷濱觀光飯店改建案,需從國外引進融資,惟需資金證明文件,而介紹專以出售不實銀行資金證明為業之丙○○與甲○○認識。丙○○、玄○○、寅○○共同向甲○○詐稱,可提供美金 1億元之資金證明文件供利源公司引進融資之用,並由玄○○出示 1張由巳○○透過午○○轉請地○○、E○偽造,再由巳○○、B○○持以請壬○○偽造英文簽名之趙良維、黃建秋荷蘭銀行臺北分行存款餘額證明文件,以取信於甲○○,並要求給付500萬元以補貼利息損失。甲○○信以為真,遂於92 年3月7日,在臺北市中山區○○○路160號4樓,簽訂契約且交付發票日為92年3月7日、面額為500萬元之支票1紙及該投資案之合夥人未○○之身分證及護照彩色影本予丙○○,由其前往荷蘭銀行臺北分行開立未○○帳戶,用以將該1億美金存入帳戶,而取得國外融資之財力證明,丙○○並將詐得款項交付有犯意聯絡之A○○管理。惟因丙○○實際上並無法取得前開資金證明,遂再度透過巳○○、午○○,由地○○取得類似格式,與E○共同自行以電腦模仿繕打、壬○○偽造英文簽名之方式,偽造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所核發、名義人為未○○之安全保管單( Safekeeping Receipt)、存款餘額證明單( Confirmation of Account Balance)、資金證明單( Confirmation of Funds),丙○○取得該等文件後,並 於同月28日交付甲○○。經未○○持上開文件向歐洲融資單位提出申請時,遭要求以銀行對銀行方式查證該資金之真實性,而甲○○遂請求丙○○按該方式配合查證,詎丙○○明知該文件均係偽造,無法查證通過,竟復承接前開犯意,要求甲○○再行支付 300萬元,甲○○為達到查證通過之目的,於同年4月9日,在臺北市○○路、長安西路口之麥當勞速食店 2樓,交付甲○○妻羅月英所簽發之發票日期均為92年4月30日、票號 AC0000000-AC000 0000號、面額均為50萬元之支票 6紙予丙○○,丙○○除亦將款項交付A○○管理外,並再透過巳○○、午○○,於同月10日,將地○○及E○偽造臺北荷蘭銀行對英國倫敦荷蘭銀行查證之 SWIFT資料交付甲○○,惟嗣經未○○向英國倫敦荷蘭銀行查證未果,丙○○為安撫甲○○,復再行提供亦係由地○○等人偽造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所核發之資金證明文間交付甲○○,以維持信任。嗣丙○○再謊稱可以上歐洲金融網站查詢,惟需支付 120萬元之查證費用,甲○○於 同年7月21日,在臺北市○○街某港式飲茶餐廳內,再交付 120萬元予丙○○,丙○○於翌日(22日)將網址為 http://euroclear..ncc.to/log in.asp之密碼交付甲○○,然經甲○○上網查證猶屬不實,且嗣後丙○○交付之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所核發之 SWIFT文件上之通匯號碼、職稱、標題均予實際不符,甲○○始知受騙。 (十一)丙○○於92年底,透過友人介紹認識辰○○後,向辰○○詐稱,其有一筆金額高達 100億元之國際滾動基金待上網至國際金融市場運用,惟欠缺一筆 200萬元之手續費用,如辰○○可先行支付,將來將可就投資獲益取得分紅,辰○○不疑有他,與其友人黃○○、黃○○之姪女丑○○共同集資,於 93年1月12日,在臺北市西門町某家咖啡店,將所籌得之 140萬元,及丑○○身分證影本、臺灣銀行存摺內外頁交付丙○○,丙○○並將款項交付有犯意聯絡之A○○管理。丙○○為取信辰○○等人,將相關資料轉交巳○○、午○○,遞交地○○、E○偽造存款人為丑○○、金額為 100億元之臺灣銀行定期存款存單及臺灣銀行存款撕單,並交付辰○○、黃○○。惟辰○○隨即透過管道向臺灣銀行查證,發現前開資料係屬偽造,始知受騙。 (十二)丙○○於 94年5月初某日,向D○訛稱其有鉅額資金可讓D○操作運用,惟D○除需提供帳戶以供匯入款項外,並需交付 200萬元作為調度資金之作業費。D○因認有利可圖,遂於同月某日,在臺北市來來飯店(現改名為喜來登飯店),將 100萬元現金及存摺交付丙○○,丙○○並將款項交付有犯意聯絡之A○○管理,且隨即將相關資料轉交巳○○、午○○,遞交地○○、E○偽造存款人為D○、金額增加 200億元之臺灣銀行存摺明細、臺灣銀行營業部存款餘額證明書、臺灣銀行存款對帳單等資料,並於同月13日交付D○,以示取信。丙○○見D○相信後,復承接其開犯意,續向D○詐稱,如欲向臺灣銀行查詢尚須支付 200萬元始能取得電腦密碼,D○為作最後確認,而於同年 8月間,在臺北市來來飯店交付 155萬元之現金及簽發45萬元之本票予丙○○。嗣因丙○○並未交付電腦密碼,且復因詐欺案件為警查獲,D○始知受騙。 (十三)巳○○於 94年6月間,知悉酉○之友人乙○○欲辦理臺灣銀行電傳匯款( SWIFT)文件至澳洲銀行事宜,遂向酉○詐稱其有能力承作,於94年6月8日透過酉○向乙○○詐取60萬元之作業費,惟嗣經查證澳洲 WESTPAC銀行並未收到該份 SWIFT資料,巳○○復於同月13日,再透過酉○表示可再傳發 1次,並詐得80萬元之手續費,然經查證澳洲GEORGE銀行猶未收到該電傳文件。嗣後再同以傳發( SWIFT)文件為由,又騙取60萬元。惟因屢次委託未果,巳○○見乙○○起疑,遂透過酉○表示臺灣銀行已派員至澳洲瞭解,然仍無結論, 經於同年7月,乙○○要求退款,始陸續退還70萬元。 (十四)丙○○與F○○於 94年7月間,透過許姓、王姓、吳姓等 3位大陸地區人民,分別向張平華、姜先賢、陳蘊如、陳海屏及騰久光誆稱可提出其等之香港匯豐銀行資金證明,而分別詐得500萬元、60萬元、150萬元、200 萬元(騰久光部分尚未詐得款項)之款項後,隨即並透過巳○○、午○○將相關資料交付地○○、E○製作偽造資金證明文件,且復以A○○所申裝之(02)00000000號傳真電話為傳遞偽造資金證明之工具,以遂行詐騙犯行。 嗣於 94年8月10日,經警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在丙○○、巳○○、B○○、A○○、F○○、地○○等人住處執行搜索,並拘提到案,而扣得相關之偽造資金證明文件等物,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一 │被告丙○○之供述 │1.坦承於前揭時地,詐騙 方坤│ │ │ │ 榮、申○○、子○○、 D○│ │ │ │ 、辰○○、黃○○、丑 ○○│ │ │ │ 、亥○○、陳雪芬等人 事實│ │ │ │2.偽造之存款證明等文件 係徐│ │ │ │ 永郎所提供 │ │ │ │3.玄○○、寅○○負責介 紹認│ │ │ │ 識甲○○,多次與甲○ ○接│ │ │ │ 洽過程渠等亦均在場。 │ │ │ │4.坦承與F○○共同提供 偽造│ │ │ │ 之張平華存款資金證明 單,│ │ │ │ 而詐得500萬元之事實。 │ │ │ │5.坦承請C○○偽造英文 版銀│ │ │ │ 行資金證明文件。 │ │ │ │6.A○○係伊以月薪5萬元所 │ │ │ │ 聘僱之會計,負責匯款 等事│ │ │ │ 宜。 │ ├──┼────────────┼─────────── ──┤ │二 │被告巳○○之供述 │1.相關資金證明文件資料 均係│ │ │ │ 丙○○提供資料請伊製 作,│ │ │ │ 伊再轉請午○○處理。 │ │ │ │2.每件約收取3-5萬元之佣金 │ │ │ │ ,伊妻子B○○會駕車 與其│ │ │ │ 一同向丙○○收取款項 。 │ │ │ │3.伊會親自或透過B○○ 以每│ │ │ │ 份文件1000元之代價, 請林│ │ │ │ 文惠模仿外國銀行行員 在偽│ │ │ │ 造之文件上簽名。 │ │ │ │4.坦承自丙○○處輾轉收 得方│ │ │ │ 坤榮、庚○○、D○、 林錦│ │ │ │ 緞、亥○○、酉○(乙 ○○│ │ │ │ )等人之款項。 │ │ │ │5.地○○係直接與午○○ 配合│ │ │ │ 。 │ ├──┼────────────┼─────────── ──┤ │三 │被告午○○之供述 │1.坦承與巳○○配合偽造 銀行│ │ │ │ SWIFT文件。 │ │ │ │2.地○○係負責偽造存款 餘額│ │ │ │ 證明、存款來源證明、 定存│ │ │ │ 單及銀行SWIFT文件。│ │ │ │3.B○○曾詢問其有無能 力偽│ │ │ │ 造銀行資料,並答應介 紹客│ │ │ │ 戶,且曾多次交付相關 資料│ │ │ │ 及費用。 │ │ │ │4.E○與地○○曾一同將 偽造│ │ │ │ 完成之資金證明等文件 交付│ │ │ │ 與伊。 │ ├──┼────────────┼─────────── ──┤ │四 │被告地○○之供述 │1.坦承自90年、91年起, 幫徐│ │ │ │ 茂恭偽造SWIFT之銀行相關 │ │ │ │ 文件(包括開戶通知書 及資│ │ │ │ 金往來相關資料)及香 港匯│ │ │ │ 豐銀行、荷蘭銀行、英 國巴│ │ │ │ 克萊銀行等銀行資金證 明影│ │ │ │ 本。 │ │ │ │2.有委託E○繕打相關文 件。│ ├──┼────────────┼─────────── ──┤ │五 │被告E○之供述 │1.遭搜索之臺北市萬華區 隆昌│ │ │ │ 街21號3樓為伊所承租,然 │ │ │ │ 扣案之偽刻銀戳章等物 非伊│ │ │ │ 所有。 │ │ │ │2.自94年2月間起,曾受陳明 │ │ │ │ 志委託,繕打匯豐銀行 文件│ │ │ │ 及電報、英文傳真等資 料。│ ├──┼────────────┼─────────── ──┤ │六 │被告F○○之供述 │ 坦承自93年9月間起,參與 │ │ │ │ 偽造資金證明文件以騙 取財│ │ │ │ 務之事實。 │ │ │ │ │ ├──┼────────────┼─────────── ──┤ │七 │被告玄○○之供述 │1.透過寅○○仲介甲○○ 與何│ │ │ │ 全應認識。 │ │ │ │2.相關契約伊都有簽名, 方坤│ │ │ │ 榮並允諾事成將給伊與 邱金│ │ │ │ 水300萬元之酬謝金。│ ├──┼────────────┼─────────── ──┤ │八 │被告寅○○之供述 │1.當初由玄○○處知悉甲 ○○│ │ │ │ 急需一筆資金,因而將 此訊│ │ │ │ 息轉達丙○○。 │ │ │ │2.相關契約伊都有簽名, 方坤│ │ │ │ 榮並允諾事成將給伊與 邱金│ │ │ │ 水300萬元之酬謝金。│ ├──┼────────────┼─────────── ──┤ │九 │被告A○○之供述 │1.坦承警方在其住處扣得 何應│ │ │ │ 全之存摺、金融卡及保 管箱│ │ │ │ 鑰匙等物,並協助何應 全處│ │ │ │ 理資金調度。 │ │ │ │2.坦承0000000000號電話 為其│ │ │ │ 所使用、(02) 00000000號│ │ │ │ 傳真電話回其所申辦。 │ ├──┼────────────┼─────────── ──┤ │十 │被告B○○之供述 │1.坦承交付(偽造)文件 與何│ │ │ │ 全應,並收取費用。 │ │ │ │2.坦承交付資料予壬○○ 簽寫│ │ │ │ 英文名字,並以每份 1000元│ │ │ │ 代價支付壬○○。 │ │ │ │3.曾多次與偕同巳○○交 付資│ │ │ │ 料及款項予午○○。 │ │ │ │4.坦承通訊監察內容為伊 與何│ │ │ │ 全應、巳○○及午○○ 之對│ │ │ │ 話。 │ ├──┼────────────┼─────────── ──┤ │十一│被告壬○○之供述 │1.坦承巳○○曾以每份 1000元│ │ │ │ 代價,要求伊偽簽英文 名字│ │ │ │ 在銀行文件上之事實。 │ │ │ │2.巳○○住院期間,係由 楊淑│ │ │ │ 貞接替巳○○持文件請 伊簽│ │ │ │ 名。 │ ├──┼────────────┼─────────── ──┤ │十二│被告C○○之供述 │1.坦稱自93年3月間,受何全 │ │ │ │ 應之委託處理銀行存款 證明│ │ │ │ 、銀行對帳單及資金證 明等│ │ │ │ 文件。 │ │ │ │2.銀行之標誌因重新繕打 後,│ │ │ │ 丙○○要求掃瞄後複印 貼上│ │ │ │ 。 │ ├──┼────────────┼─────────── ──┤ │十三│被告天○○之供述 │1.確實有收到吳王慧娟匯 入之│ │ │ │ 100萬元,其分次轉交何全 │ │ │ │ 應,丙○○並交付亥○ ○之│ │ │ │ 資金證明文件,伊在轉 交 │ │ │ │ JONSSON查證。 │ │ │ │2.坦承向陳雪芬索取款項 支付│ │ │ │ JONSSON境外公司之年費。 │ │ │ │3.坦承要求陳雪芬支付 │ │ │ │ JONSSON來台開銷、房租等 │ │ │ │ 費用之事實。 │ │ │ │4.坦承曾提出偽造之亥○ ○之│ │ │ │ 臺灣銀行資金證明文件 與呂│ │ │ │ 育村,戊○○並支付 30萬元│ │ │ │ 至50萬元不等款項之事 實。│ ├──┼────────────┼─────────── ──┤ │十四│證人宙○○之證述 │被告丙○○於前開時間, 向其│ │ │ │詐騙45萬元之事實。 │ │ ├────────────┼─────────── ──┤ │ │丙○○立具收據1紙 │證明丙○○向宙○○詐騙 45萬│ │ │ │元之事實。 │ ├──┼────────────┼─────────── ──┤ │十五│證人亥○○之供述 │F○○、丙○○、天○○ 及呂│ │ │ │冠陞於前揭時地,向其詐 騙 │ │ │ │120餘萬元之事實。 │ ├──┼────────────┼─────────── ──┤ │十六│亥○○之身分證、護照影本│佐證亥○○前開指訴與事 實相│ │ ├────────────┤符。 │ │ │亥○○之臺灣銀行外匯綜合│ │ │ │存款存摺影本 │ │ │ ├────────────┤ │ │ │偽造之亥○○資金證明等文│ │ │ │件 │ │ │ │ │ │ ├──┼────────────┼─────────── ──┤ │十七│證人戊○○之證述 │被告F○○、天○○、丙 ○○│ │ │ │於前開時地,向其詐騙 813萬 │ │ │ │元之事實。 │ │ ├────────────┼─────────── ──┤ │ │證人辛○○之證述 │天○○與何應全曾談及「 梅花│ │ │ │組織」之事且在臺灣銀行 很有│ │ │ │辦法,可以弄到資金證明 。另│ │ │ │曾多次代天○○聯絡許韶 譯、│ │ │ │宇○○、戊○○等人傳達 見面│ │ │ │、交錢事宜。 │ │ ├────────────┼─────────── ──┤ │ │許韶譯資金簽約書、資金證│被告持以詐騙戊○○確有 該項│ │ │明文件 │投資之事實,佐證戊○○ 指訴│ │ │ │為真。 │ ├──┼────────────┼─────────── ──┤ │十八│證人陳雪芬之證述 │被告F○○、丙○○、天 ○○│ │ │ │及己○○於前開時間,向 其詐│ │ │ │騙4000餘萬元之事實。 │ │ ├────────────┼─────────── ──┤ │ │證人戊○○之證述 │天○○曾介紹陳雪芬與其 認識│ │ │ │,並表示陳雪芬已投資 3000餘│ │ │ │萬元之事實。 │ │ ├────────────┼─────────── ──┤ │ │Jonsson Lars護照影本、匯│佐證陳雪芬證述與事實相 符。│ │ │款單據、存款對帳單 │ │ ├──┼────────────┼─────────── ──┤ │十九│證人庚○○之證述 │被告丙○○於前揭時地, 向其│ │ │ │詐騙60萬元之事實。 │ │ ├────────────┼─────────── ──┤ │ │庚○○之身分證影本、偽造│佐證證人庚○○指訴丙○ ○詐│ │ │之庚○○存摺內、外頁 │欺之事實。 │ ├──┼────────────┼─────────── ──┤ │二十│證人申○○之證述 │被告丙○○、卯○○於前 揭時│ │ │ │地,向其詐騙80萬元之事 實。│ │ ├────────────┼─────────── ──┤ │ │申○○之存摺影本、護照影│佐證證人申○○指訴丙○ ○、│ │ │本、及偽造之臺灣銀行綜合│卯○○詐欺之事實。 │ │ │月結單、外匯活期存款內頁│ │ ├──┼────────────┼─────────── ──┤ │二一│證人戌○○證述 │F○○於前開時間,以取 得進│ │ │ │口洋煙代理權為由,向伊 及呂│ │ │ │育村詐騙之事實。 │ │ ├────────────┼─────────── ──┤ │ │承諾書、投資承諾書、羅俊│佐證證人戌○○指訴F○ ○詐│ │ │雄簽發之本票、付款人為渣│欺之事實。 │ │ │打銀行、彰化銀行等支票影│ │ │ │本3紙 │ │ ├──┼────────────┼─────────── ──┤ │二二│證人童恒翔之證述 │其等於前開時地,遭丙○ ○騙│ │ ├────────────┤取600萬元之事實。 │ │ │證人癸○之證述 │ │ │ ├────────────┼─────────── ──┤ │ │癸○之臺灣銀行存摺明細 │佐證童恒翔分2次將600萬 元款│ │ │ │項匯入後,隨即提領交付 何全│ │ │ │應之事實。 │ │ ├────────────┼─────────── ──┤ │ │國際金融網站電腦資料 │丙○○持以證明其有能力 提出│ │ │ │資金證明文件,佐證證人 指訴│ │ │ │與事實相符。 │ ├──┼────────────┼─────────── ──┤ │二三│證人子○○之證述 │丙○○於前揭時地,先詐 欺伊│ │ │ │350萬元,嗣復詐欺未遂之事 │ │ │ │實。 │ │ ├────────────┼─────────── ──┤ │ │借貸契約書影本1份 │子○○受丙○○之欺騙, 持土│ │ │ │地貸款,並將其中350萬元交 │ │ │ │付丙○○之事實。 │ │ ├────────────┼─────────── ──┤ │ │偽造之付款人為美國銀行、│丙○○持前開資料繼續詐 騙林│ │ │渣打銀行之支票、光票託收│松田之事實。 │ │ │號牌 │ │ ├──┼────────────┼─────────── ──┤ │二四│證人甲○○之證述 │丙○○、玄○○及寅○○ 於前│ │ ├────────────┤揭時地,謊稱可提出資金 證明│ │ │證人未○○之證述 │文件,向其騙取920萬元之事 │ │ ├────────────┤實。 │ │ │證人丁○○之證述 │ │ │ ├────────────┼─────────── ──┤ │ │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核發戶名│丙○○、玄○○、寅○○ 持以│ │ │趙良維、黃劍秋之存款餘額│向甲○○行騙,以顯示丙 ○○│ │ │證明、銀行資金確認書 │有提出1億美元資金證明之能 │ │ │ │力。 │ │ ├────────────┼─────────── ──┤ │ │合作協議書、保證書 │雙方協議由丙○○提供1億美 │ │ │ │元存放在未○○荷蘭銀行 帳戶│ │ │ │、未○○需支付丙○○ 500萬 │ │ │ │元以補貼利息,負責媒介 之傅│ │ │ │湧沼、寅○○並為見證人 、保│ │ │ │證人。 │ │ ├────────────┼─────────── ──┤ │ │票號LJ0000000號、發票日 │甲○○因受被告丙○○之 詐騙│ │ │92年3月7日、面額500萬元 │,而交付面額500萬元支票之 │ │ │之支票影本1紙 │事實。 │ │ ├────────────┼─────────── ──┤ │ │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所核發、│丙○○透過巳○○、午○ ○,│ │ │名義人為未○○(Mr.HSU, │由地○○、E○偽造之文 件。│ │ │SU-HSIAO)之安全保管單( │ │ │ │SafekeepingReceipt)、存│ │ │ │款餘額證明單(Confirmati│ │ │ │on ofAccount Balance)、│ │ │ │資金證明單(Confirmation│ │ │ │ofFunds) │ │ │ ├────────────┼─────────── ──┤ │ │羅月英簽發發票日為92年4 │甲○○因再次受丙○○之 欺騙│ │ │月20日、面額為50萬元之支│,而交付總計300萬元之支票 │ │ │票6紙 │與丙○○之事實。 │ │ ├────────────┼─────────── ──┤ │ │丙○○於92年4月9日書立之│證明丙○○詐得該筆300萬元 │ │ │切結書1紙 │之事實,玄○○、寅○○ 並在│ │ │ │該切結書之簽名。 │ │ ├────────────┼─────────── ──┤ │ │偽造之SWIFT列印本 │丙○○繼續透過巳○○、 徐茂│ │ │ │恭,由地○○、E○偽造 │ │ │ │SWIFT,並持以詐騙甲○○之 │ │ │ │事實。 │ │ ├────────────┼─────────── ──┤ │ │偽造之荷蘭銀行臺北分行核│丙○○為避免事跡敗露, 持前│ │ │發資金證明文件 │開偽造資金證明文件安撫 方坤│ │ │ │榮之事實。 │ │ ├────────────┼─────────── ──┤ │ │丙○○於92年7月21日書立 │證明丙○○詐得該筆120萬元 │ │ │之切結書1紙 │之事實,玄○○、寅○○ 並在│ │ │ │該切結書之簽名。 │ │ ├────────────┼─────────── ──┤ │ │密碼資料、網頁列印本 │丙○○提供甲○○之虛偽 查證│ │ │ │金融交易使用之歐洲網密 碼。│ │ │ │並以虛假之網頁欲取信甲 ○○│ │ │ │之事實。 │ │ ├────────────┼─────────── ──┤ │ │和解書影本、丙○○簽發之│丙○○見事跡敗露,同意 清償│ │ │本票 │其所詐得之920萬元,惟嗣後 │ │ │ │並未履行。 │ │ ├────────────┼─────────── ──┤ │ │偽造之臺灣荷蘭銀行SWIFT │丙○○再持以欺瞞甲○○ ,然│ │ │列印本 │該列印本經發現多有錯誤 。 │ ├──┼────────────┼─────────── ──┤ │二五│證人辰○○之證述 │於前開時地,遭丙○○騙 取 │ │ ├────────────┤140萬元之事實,且嗣後何全 │ │ │證人黃○○之證述 │應復提出偽造之臺灣銀行 定期│ │ ├────────────┤存款單、臺灣銀行存款撕 單以│ │ │證人丑○○之證述 │供取信。 │ │ ├────────────┼─────────── ──┤ │ │丑○○之身分正影本 │何應全取得丑○○相關資 料後│ │ │丑○○臺灣銀行存摺內外頁│,與巳○○等共同偽造存 款人│ │ │影本 │為丑○○之臺灣銀行定期 存款│ │ │臺灣銀行定期存款存單 │存單、臺灣銀行存款撕單 。 │ │ │臺灣銀行存款撕單 │ │ ├──┼────────────┼─────────── ──┤ │二六│證人D○之證述 │於前開時地,遭丙○○騙 取 │ │ │ │255萬元現金及面額45萬元本 │ │ │ │票1紙之事實 │ │ ├────────────┼─────────── ──┤ │ │D○存摺之內外頁彩色影本│何應全取得D○相關資料 後,│ │ │臺灣銀行營業部存款餘額證│與巳○○等共同偽造存款 人為│ │ │明書 │D○之臺灣銀行存摺內外 頁、│ │ │臺灣銀行存款對帳單 │臺灣銀行營業部存款餘額 證明│ │ │ │書、臺灣銀行存款對帳單 。 │ ├──┼────────────┼─────────── ──┤ │二七│證人乙○○之證述 │巳○○於前開時間,向其 詐取│ │ ├────────────┤200萬元之事實。 │ │ │證人酉○之證述 │ │ │ ├────────────┼─────────── ──┤ │ │SWIFT文件底稿、傳真文件 │佐證前開證人所述與事實 相符│ │ │ │。 │ ├──┼────────────┼─────────── ──┤ │二八│證人黃文鵬之證述 │1.證人任職臺灣銀行營業 部擔│ │ │ │ 任襄理一職。 │ │ │ │2.扣案臺灣銀行存款餘額 證明│ │ │ │ 書、存款對帳單、定期 存款│ │ │ │ 存單、存款撕單均非臺 灣銀│ │ │ │ 行所發出。 │ ├──┼────────────┼─────────── ──┤ │二九│電子打字機、傳真機、銀行│被告丙○○供犯罪所用、 犯罪│ │ │、公司印章、信物、御賜牌│預備之物及犯罪所得之物 。 │ │ │、臺灣銀行、荷蘭銀行、匯│ │ │ │豐銀行及其他相關銀行資料│ │ │ │計、新台幣33萬7千元(詳 │ │ │ │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 │ │扣押物品目錄表,丙○○部│ │ │ │分) │ │ ├──┼────────────┼─────────── ──┤ │三十│新台幣40萬元、英文文件、│被告巳○○、B○○供犯 罪所│ │ │臺灣銀行紙張、香港匯豐銀│用、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 所得│ │ │行總行便條紙、匯豐銀行英│之物。 │ │ │文文件傳真單、英文文件(│ │ │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 │ │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巳○○│ │ │ │、B○○部分) │ │ ├──┼────────────┼─────────── ──┤ │三一│新台幣20萬元、丙○○存摺│被告丙○○、A○○供犯 罪所│ │ │、金融卡、孫科簡歷牌、黑│用、犯罪預備之物及犯罪 所得│ │ │眉道長動款令、中華民國17│之物。 │ │ │梅花同盟協會餽贈書、委託│ │ │ │書、保證書(詳見內政部警│ │ │ │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丙○○、A○○部分│ │ │ │) │ │ ├──┼────────────┼─────────── ──┤ │三二│銀行往來相關證件、各銀行│被告E○、地○○供犯罪 所用│ │ │橡皮圖章、護照、台胞證、│、犯罪預備之物。 │ │ │電腦主機。(詳見內政部警│ │ │ │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E○、地○○部分)│ │ ├──┼────────────┼─────────── ──┤ │三三│張平華、姜先賢、陳蘊如、│被告F○○供犯罪所用、 犯罪│ │ │陳海屏、騰久光之資料、銀│預備之物。 │ │ │行存摺、速匯金資料、匯豐│ │ │ │銀行信封袋(詳見內政部警│ │ │ │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目│ │ │ │錄表,F○○部分) │ │ ├──┼────────────┼─────────── ──┤ │三四│A○○富邦銀行送款單存根│F○○與丙○○、A○○ 金錢│ │ │、丙○○存款單存根、黃富│往來密切,佐證其與丙○ ○、│ │ │玉支票正本及退票紀錄、何│A○○共同參與犯罪之事 實。│ │ │全應帳號資料(詳見內政部│ │ │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物品│ │ │ │目錄表,F○○部分) │ │ ├──┼────────────┼─────────── ──┤ │三五│荷蘭銀行、臺灣銀行、花旗│被告巳○○、B○○供犯 罪所│ │ │銀行、匯豐銀行、Taiwan │用、犯罪預備之物。 │ │ │Cooperative Bank信箋 │ │ │ │(詳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 │ │ │察局扣押物品目錄表,楊淑│ │ │ │貞部分) │ │ ├──┼────────────┼─────────── ──┤ │三六│通訊監察譯文 │佐證被告等前開犯罪行為 。 │ ├──┼────────────┼─────────── ──┤ │三七│中國農民銀行臺北分行93年│被害人宇○○等匯入款項 及被│ │ │4月16日函暨附件 │告轉匯予共犯己○○等之 事實│ │ │ │。 │ ├──┼────────────┼─────────── ──┤ │三八│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扣案開戶人趙良維、未○ ○之│ │ │臺北分公司93年10月26日函│存款餘額證明等文件均為 虛偽│ │ │ │不實。 │ ├──┼────────────┼─────────── ──┤ │三九│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扣案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 份有│ │ │份有限公司94年10月2日函 │限公司之文件均為虛偽不 實。│ │ │暨附件 │ │ └──┴────────────┴─────────── ──┘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等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 (二)被告等分別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等偽造後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渠等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等所犯前開二罪間,又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論處。(四)扣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曾 益 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 慧 乙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案由摘要] 起訴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