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家榮 被 告 甲○○ 丙○○ 律得利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9 號),經原告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