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榮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家榮 法定代理人 陳家榮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96年度訴字第179 號常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被告甲○○部分),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常業詐欺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俊明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