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銀行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戊○○ 丙○○ 甲○○ 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丁○○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96年度重訴字第41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程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