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6年度附民字第98號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萬7千7百73元及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迄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陳述略以:原告於94年3月2日及同年3月8日買進勁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嗣於同年3月16日爆發勁永國際股份有限 公司假交易情事後,於同年4月6日及4月7日賣出30張。被告係利用職務之便,運用新聞媒體炒作股價,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原告因而損失新台幣44萬7千7百73元。 二、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