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益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緝字第1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