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1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百益增科技產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中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弄22 上列被告因被訴詐欺案件(97年度易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涉犯詐欺罪嫌,已於民國97年6 月30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179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刑事庭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