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676號聲 請 人 卯○○○ 乙○○ 壬○○○ 己○○○ 子○○ 庚○○ 戊○○ 丁○○ 癸○○ 丙○○○ 甲○○ 辛○○ 寅 ○ 共同代理人 陳景新律師 相 對 人 保德金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丑○○ 上列被告因聲請發還扣押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 二、聲請人主張因與相對人已達成和解,故聲請發還之相對人保德金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下稱保德金公司)遭查扣之所有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台北分行帳戶內之新台幣0000000元(係 台灣台北地檢署於95年12月29日以北檢大冬95他5902字第 89159號命令扣押),以供賠償聲請人之用,然查,本件被 告(包括丑○○等人)之刑事案件部份業經於97年7月29日 宣判,上開帳戶內之金額經認定係被告等人犯罪所得,已經宣告沒收,且本件除聲請人之外尚有多人受害,故上述帳戶內之金額自無法發還,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程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