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自更㈠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背信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自更㈠字第三號自 訴 人 嘉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嘉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代 表 人 甲○○ 共 同 代 理 人 陳松棟律師 邱昱宇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背信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主文欄關於「甲○○」之記載與原本不符,爰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一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陳琪媛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