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36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9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夫妻,原共同居住在臺北市○○區○○路6 段76巷2 弄105 號4 樓,嗣雙方感情生變,詎被告基於妨害電腦使用及妨害秘密之犯意,於96年5 月20日某時起至同年6 月中旬止,在上揭住所,未經告訴人同意,無故擅自輸入告訴人所有YAHOO (treecat318@ yahoo.com.tw、angela318_ting@yahoo.com.tw) 、GMAIL (angelalee318@gmail.com)、MSN (cat60318@hotmail.com)、凌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angela@tpe.hyweb.com.tw) 之電子郵件帳號密碼,入侵告訴人電子郵件信箱,無故窺視電子郵件內容,並變更電子郵件密碼,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罪嫌等語(至被告另涉有恐嚇罪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妨害秘密、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358 條、第359 條之罪,依同法第319 條、第363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本件告訴人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孫正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