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7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8年度交聲字第704號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異 議 人 即受處分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原處分機關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先後於附表所示時地,有附表所示26件違規事實,經警製單舉發,嗣異議人未於應到案日期前繳納罰鍰或到案聽候裁決,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未依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逕行裁處異議人如附表所示罰鍰(26件舉發通知單號碼、違規時間、地點、事實,裁決書案號,詳如附表所示)。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罹精神官能症,非故意違規,實無資力繳納罰鍰,違規行為業經10年,希免追究,為此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民國95年2月5日施行之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 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第2項)前 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同法第45條:「(第1項)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 未經裁處,於本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均適用之。(第2項)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該法施行之日起算」。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逾三個月不得舉發。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定有明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裁處權時效並無特別規定,是其裁處權時效,應適用行政罰法相關規定。經查,異議人如附表所示之違規事實,經警當場或逕行製單舉發,有附表所示舉發通知單、違規查詢報表(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729號卷第12-23頁)附卷為證,符合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條所定自行為成立日起3個月內舉發之要件 。異議人違規行為在行政罰法施行前而未經裁處,依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權時效應自行政罰法95年2月5日 施行之日起算,而原處分機關分於95年8月8日、97年11月13日裁處,有裁決書在卷可稽,是未逾3年裁處權時效,而係 適法,先予敘明。 四、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定主管機關 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規定向管轄法院聲明異議之期間,自裁決送達之翌日起算,並得依法扣除在途期間。另汽車所有人地址如有變更,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當事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申請,准為公示送達。無人為公示送達之申請者,行政機關為避免行政遲延,認為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行政機關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示送達自前條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1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2條、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23條第1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 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依異議人所提日期為97年8月23日理想中 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固載明:異議人自90年10月23日起至91年11月15日止共11次就診,病名為睡眠障礙,精神官能症,背痛一情,然其就診日期業在本案部分違規行為1年至2年餘後不等,且精神官能症患者尚不當然即謂無行政違規行為違法性之認識,是該證明書尚不足據為有利於異議人之認定,其此部分所辯,尚難憑採,是異議人如附表所示違規行為,至堪認定。 五、查附表所示裁決書寄至異議人當時戶籍址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36號11樓之4,因異議人遷移不明,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程序,並於同年10月24日上午10時許公告張貼於牌示處,有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公示送達證書、行政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95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公報95年冬字第15期、違規查詢報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本院98年度交聲字第729號卷 第7-12、24頁)附卷為證,上揭裁決書自刊登於臺北市政府公報之最後刊登日即95年10月24日起,經20日發生合法送達效力(即同年11月13日),則異議期間應自同年11月14日起算至同年12月3日屆滿,惟異議人遲至98年2月25日始向原處分機關及本院具狀聲明異議,是其聲明異議,已逾20日法定期間,而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附表: ┌──┬────┬───────┬─────┬──────┬────┬──────────┬─────┐ │編號│本院案號│ 裁決書案號 │舉發通知單│ 違規時、地 │違規事實│ 違反法條 │裁罰金額(│ │ │ │ │案號 │ │ │ │單位: │ │ │ │ │ │ │ │ │新臺幣元)│ ├──┼────┼───────┼─────┼──────┼────┼──────────┼─────┤ │1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83995 │87年6月18日 │酒精濃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萬2千元 │ │ │聲字第 │00-000000號 │ │凌晨2時10分 │過量 │第35條第1項第1款 │ │ │ │704號 │ │ │許臺北市基隆│ │ │ │ │ │ │ │ │路1段 │ │ │ │ ├──┼────┼───────┼─────┼──────┼────┼──────────┼─────┤ │2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474201 │87年7月1日凌│酒精濃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萬2千元 │ │ │聲字第 │00-000000號 │ │晨5時49分許 │過量者禁│第35條第1項第1款 │ │ │ │705號 │ │ │臺北市南京東│止駕駛 │ │ │ │ │ │ │ │路、寧安街口│ │ │ │ ├──┼────┼───────┼─────┼──────┼────┼──────────┼─────┤ │3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75684 │87年6月4日凌│酒精濃度│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萬2千元、│ │ │聲字第 │00-00000號 │ │晨2時13分許 │過量者禁│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千6百元 │ │ │706號 │ │ │臺北市敦化北│止駕駛、│22條第1項第6款 │ │ │ │ │ │ │路、長春路口│持逾期之│ │ │ │ │ │ │ │ │駕駛執照│ │ │ │ │ │ │ │ │駕車 │ │ │ ├──┼────┼───────┼─────┼──────┼────┼──────────┼─────┤ │4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V965738 │90年2月19日 │持逾期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千6百元 │ │ │聲字第 │22-ABV965738號│ │下午4時50分 │駕駛執照│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 │707號 │ │ │許臺北市健康│駕車 │ │ │ │ │ │ │ │路 │ │ │ │ ├──┼────┼───────┼─────┼──────┼────┼──────────┼─────┤ │5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V978705 │90年3月18日 │持逾期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千6百元 │ │ │聲字第 │22-ABV978705號│ │下午3時15分 │駕駛執照│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 │708號 │ │ │許臺北市光復│駕車 │ │ │ │ │ │ │ │北路 │ │ │ │ ├──┼────┼───────┼─────┼──────┼────┼──────────┼─────┤ │6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V982581 │90年3月19日 │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V982581號│ │下午12時50分│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09號 │ │ │許臺北市八德│全帽 │ │ │ │ │ │ │ │路3段 │ │ │ │ ├──┼────┼───────┼─────┼──────┼────┼──────────┼─────┤ │7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V604441 │90年3月20日 │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V604441號│ │下午2時5分許│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10號 │ │ │臺北市○○路│全帽 │ │ │ ├──┼────┼───────┼─────┼──────┼────┼──────────┼─────┤ │8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B301164 │90年3月20日 │闖單行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8百元 │ │ │聲字第 │22-ABB301164號│ │下午5時許15 │ │第45條第1項第1款 │ │ │ │711號 │ │ │分許臺北市南│ │ │ │ │ │ │ │ │京東路5段 │ │ │ │ ├──┼────┼───────┼─────┼──────┼────┼──────────┼─────┤ │9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257033 │90年4月11日 │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W257033號│ │晚間8時許臺 │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12號 │ │ │北市○○路2 │全帽 │ │ │ │ │ │ │ │段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V399892 │90年4月26日 │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V399892號│ │下午6時許臺 │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13號 │ │ │北市○○○路│全帽 │ │ │ │ │ │ │ │5段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624255 │90年4月27日 │持逾期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千6百元 │ │ │聲字第 │22-ABW624255號│ │下午2時許臺 │駕駛執照│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 │714號 │ │ │北市○○○路│駕車 │ │ │ │ │ │ │ │5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752566 │90年5月8日下│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W752566號│ │午1時25分許 │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15號 │ │ │臺北市○○路│全帽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254791 │90年5月31日 │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W254791號│ │晚間11時49分│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16號 │ │ │許臺北市忠孝│全帽 │ │ │ │ │ │ │ │東路4段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261548 │90年6月5日凌│持逾期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千6百元 │ │ │聲字第 │22-ABW261548號│ │晨5時許臺北 │駕駛執照│第22條第1項第6款 │ │ │ │717號 │ │ │市○○路○段 │駕車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A903142 │90年6月8日下│機器腳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A903142號│ │午2時10分許 │車駕駛人│第31條第6項 │ │ │ │718號 │ │ │臺北市○○路│未依規定│ │ │ │ │ │ │ │ │戴安全帽│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736403 │90年6月28日 │機器腳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W736403號│ │晚間10時5分 │車駕駛人│第31條第6項 │ │ │ │719號 │ │ │許臺北市莊敬│未依規定│ │ │ │ │ │ │ │路 │戴安全帽│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W346875 │90年8月26日 │機器腳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W346875號│ │上午10時46分│車駕駛人│第31條第6項 │ │ │ │720號 │ │ │許臺北市基隆│未依規定│ │ │ │ │ │ │ │路、信義路口│戴安全帽│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X029609 │90年8月28日 │機器腳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X029609號│ │下午5時20分 │車駕駛人│第31條第6項 │ │ │ │721號 │ │ │許臺北市新中│未依規定│ │ │ │ │ │ │ │街 │戴安全帽│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X649850 │91年5月20日 │不依標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8百元 │ │ │聲字第 │22-ABX649850號│ │下午2時許臺 │標線號誌│第48條第1項第2款 │ │ │ │722號 │ │ │北市市○○道│指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0000000 │89年7月25日 │停車方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2百元 │ │ │聲字第 │22-1A0000000號│ │下午2時15分 │不依規定│第56條第1項第9款 │ │ │ │723號 │ │ │許臺北市仁愛│ │ │ │ │ │ │ │ │路4段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0000000 │90年5月4日下│機車駕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0000000號│ │午5時56分許 │人未戴安│第31條第3項 │ │ │ │724號 │ │ │臺北市光復北│全帽 │ │ │ │ │ │ │ │路 │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0000000 │91年6月4日上│在設有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2百元 │ │ │聲字第 │22-1A0000000號│ │午9時40分許 │止停車標│第56條第1項第4款 │ │ │ │725號 │ │ │臺北市敦化北│誌之處所│ │ │ │ │ │ │ │路 │停車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0000000 │91年6月7日下│在設有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2百元 │ │ │聲字第 │22-1A0000000號│ │午2時25分許 │止停車標│第56條第1項第4款 │ │ │ │726號 │ │ │臺北市敦化北│誌之處所│ │ │ │ │ │ │ │路 │停車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0000000 │91年6月17日 │在設有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2百元 │ │ │聲字第 │22-1A0000000號│ │上午8時35分 │止停車標│第56條第1項第4款 │ │ │ │727號 │ │ │許臺北市敦化│誌之處所│ │ │ │ │ │ │ │北路 │停車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1A0000000 │91年6月19日 │在設有禁│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1千2百元 │ │ │聲字第 │22-1A0000000號│ │上午11時20分│止停車標│第56條第1項第4款 │ │ │ │728號 │ │ │許臺北市敦化│誌之處所│ │ │ │ │ │ │ │北路 │停車 │ │ │ ├──┼────┼───────┼─────┼──────┼────┼──────────┼─────┤ │ │98年度交│北市裁催字第裁│ABX038246 │90年7月23日 │機器腳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5百元 │ │ │聲字第 │22-ABX038246號│ │下午4時10分 │車駕駛人│第31條第6項 │ │ │ │729號 │ │ │許臺北市健康│未依規定│ │ │ │ │ │ │ │路 │戴安全帽│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