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82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界評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東明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282 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