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37號自 訴 人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義興 被 告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甲○○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自訴人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其起訴法律上必備程式有欠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委任律 師為代理人,逾期仍未委任者,即諭知不受理判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周占春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