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自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自字第37號自 訴 人 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童義興 代 理 人 張至剛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334條 分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所謂「被害人」,指個人法益因他人犯罪直接受害者而言,即從所訴事實形式上觀察如果屬實,在實體法上足認其為直接遭受損害之人,若在形式上判斷並非直接被害人,縱以被害人自居,仍不得提起自訴(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454號判決、89年度台 非字第388號判決參照)。 三、查自訴人立碁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在SAMOA(薩 摩亞國)之LIGITEK CO.ITD,再轉投資在SAMOA之LIZHAN INVESTMENT LIMITED(立展投資有限公司),而間接投資大陸地區廣州市聯碁電子有限公司(下稱聯碁公司),此有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5年11月6日經審二字第09500353830號函、薩摩亞立展投資有限公司註冊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聯碁公司批准證書存卷為證,是縱自訴人所述為真,其權益因浙江奇正旅遊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奇正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陳豔媚詐欺、背信犯行而受損,在法人實在說下,亦係聯碁公司為直接被害人,自訴人僅立於間接被害人地位,當不得提起自訴,爰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34條、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