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950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係設在臺北縣新店市○○街125號震典環境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震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負責填製統一發票經辦會計之人員,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且明知震典公司自民國93年1月起至94年2月止,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之業務往來,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Amy」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將統一發票交由「Amy」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連續多次以震 典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銷售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億9,736萬0,136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94紙,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捷宇興業有限公司及吾師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使用,並由各該營業人持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捷宇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即以除附表二編號13鑫旺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所屬統一發票1紙外之統 一發票共193紙,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共計1億9,638萬 1,636元,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捷 宇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總計981萬9,092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起訴。 理 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9年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核與證人趙志祥、呂 國泰、劉玉珍、何本駿於偵查時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7年度偵字第15048號卷第52至55、90至93、104至105頁、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23至26、 144至147、152至159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363號卷第15至16頁),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震典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名 簿、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7至92、100至108、114至123頁)、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2、95、109頁)、委託 代辦震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變更登記之委託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3、96、110頁) 、臺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變更登記申請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4至85、97至98、 111至112頁)、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79、113頁)、震典公司營業人銷售 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27至3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74至179頁)、震典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72至173頁)、震典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分析表(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7至8頁)、震典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26至129頁)、震典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3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11頁)、震典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3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 卷第9至10頁)、震典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及銷項去路明細(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15至17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見97年度偵字第15048號卷第26、44-1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98年度偵字第 16950號卷第18、25至26、32至33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 發票查核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16950號卷第19至24、27 至31、34至38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月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519號函所附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93年1月至94年2月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16950號卷第13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 年度偵字第15048號、第26837號趙志祥、楊步芳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 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 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其中該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 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 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二)又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而就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 3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 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 ,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3、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4、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查被告係震典公司之負責人,為負責填製發票,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Amy」之成年女子,均明知震典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 竟共同以震典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或商號,以供該等公司或商號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稅捐之結果。核被告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 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Amy」之成年女子間,就 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綽號「Amy」之成年女子就違反商 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 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且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微,惟其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 24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 分之1。末就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亦於94 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 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 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 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上開宣告減刑後之刑,適用修正前刑 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附表一(93年1月至10月)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逃漏稅額(元)│ ├──┼────────┼──────┼────┼───────┼───────┤ │ 1 │捷宇興業有限公司│93.1-93.3 │5 │157萬7,500 │7萬8,875 │ ├──┼────────┼──────┼────┼───────┼───────┤ │ 2 │樹達實業有限公司│93.9-93.10 │4 │341萬5,200 │17萬0,760 │ ├──┼────────┼──────┼────┼───────┼───────┤ │ 3 │拓原營造工程有限│93.5-93.9 │25 │3,651萬5,069 │182萬5,755 │ │ │公司 │ │ │ │ │ ├──┼────────┼──────┼────┼───────┼───────┤ │ 4 │浚達營造有限公司│93.9 │2 │596萬0,641 │29萬8,033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29萬8,038) │ ├──┼────────┼──────┼────┼───────┼───────┤ │ 5 │展泰營造有限公司│93.7-93.10 │22 │1,101萬0,996 │55萬0,555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1,101萬0,966)│ │ ├──┼────────┼──────┼────┼───────┼───────┤ │ 6 │紀彬企業有限公司│93.5 │2 │261萬4,184 │13萬0,709 │ ├──┼────────┼──────┼────┼───────┼───────┤ │ 7 │南輝營造股份有限│93.9-93.10 │7 │500萬 │25萬 │ │ │公司 │ │ │ │ │ ├──┼────────┼──────┼────┼───────┼───────┤ │ 8 │城陞工程有限公司│93.6-93.10 │6 │1,401萬7,661 │70萬0,883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70萬0,833) │ ├──┼────────┼──────┼────┼───────┼───────┤ │ 9 │翔鷹實業有限公司│93.5-93.10 │16 │888萬2,354 │44萬4,118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882萬2,354) │ │ ├──┼────────┼──────┼────┼───────┼───────┤ │ 10 │銓泰企業有限公司│93.5-93.6 │12 │327萬8,155 │16萬3,908 │ ├──┼────────┼──────┼────┼───────┼───────┤ │ 11 │芳群企業股份有限│93.6 │1 │144萬0,400 │7萬2,020 │ │ │公司 │ │ │ │ │ ├──┼────────┼──────┼────┼───────┼───────┤ │ 12 │逵碩實業有限公司│93.8 │2 │120萬 │6萬 │ ├──┼────────┼──────┼────┼───────┼───────┤ │ 13 │瀧凱營造工程有限│93.8 │2 │170萬 │8萬5,000 │ │ │公司 │ │ │ │ │ ├──┼────────┼──────┼────┼───────┼───────┤ │ 14 │佳勝營造股份有限│93.8 │2 │117萬 │5萬8,500 │ │ │公司 │ │ │ │ │ ├──┼────────┼──────┼────┼───────┼───────┤ │總計│ │ │108 │9,778萬2,160 │488萬9,116 │ └──┴────────┴──────┴────┴───────┴───────┘ 附表二 (93年11月至94年2月)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吾師有限公司 │94.1-94.2 │13 │763萬8,333 │38萬1,918 │ ├──┼────────┼──────┼────┼──────┼──────┤ │ 2 │美加實業股份有限│94.1-94.2 │5 │148萬 │7萬4,000 │ │ │公司 │ │ │ │ │ ├──┼────────┼──────┼────┼──────┼──────┤ │ 3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93.11 │1 │15萬2,381 │7,619 │ │ │公司 │ │ │ │ │ ├──┼────────┼──────┼────┼──────┼──────┤ │ 4 │久祥開發有限公司│93.11-93.12│6 │880萬 │44萬 │ ├──┼────────┼──────┼────┼──────┼──────┤ │ 5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93.11-93.12│2 │146萬 │7萬3,000 │ │ │公司 │ │ │ │ │ ├──┼────────┼──────┼────┼──────┼──────┤ │ 6 │竣揚有限公司 │93.11 │2 │297萬9,219 │14萬8,962 │ ├──┼────────┼──────┼────┼──────┼──────┤ │ 7 │甲環營造有限公司│93.11-93.12│5 │1,250萬 │62萬5,000 │ ├──┼────────┼──────┼────┼──────┼──────┤ │ 8 │南輝營造股份有限│93.11-93.12│13 │1,000萬 │50萬 │ │ │公司 │ │ │ │ │ ├──┼────────┼──────┼────┼──────┼──────┤ │ 9 │燕川營造有限公司│94.1-94.2 │6 │531萬6,125 │26萬5,806 │ ├──┼────────┼──────┼────┼──────┼──────┤ │ 10 │又山營造有限公司│93.11 │2 │205萬 │10萬2,500 │ ├──┼────────┼──────┼────┼──────┼──────┤ │ 11 │吉達興企業社 │93.11-93.12│4 │300萬 │15萬 │ ├──┼────────┼──────┼────┼──────┼──────┤ │ 12 │麗匠油漆工程有限│93.11-93.12│4 │240萬 │12萬 │ │ │公司 │ │ │ │ │ ├──┼────────┼──────┼────┼──────┼──────┤ │ 13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93.11-93.12│4 │409萬8,500 │20萬4,9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堅立營造有限公司│94.1-94.2 │3 │180萬0,600 │9萬0,030 │ ├──┼────────┼──────┼────┼──────┼──────┤ │ 15 │長盛開發股份有限│93.11-93.12│4 │689萬 │34萬4,500 │ │ │公司 │ │ │ │ │ ├──┼────────┼──────┼────┼──────┼──────┤ │ 16 │展泰營造有限公司│94.1-94.2 │8 │2,667萬3,056│133萬3,653 │ ├──┼────────┼──────┼────┼──────┼──────┤ │ 17 │歌錸鎂企業股份有│94.2 │1 │43萬5,000 │2萬1,750 │ │ │限公司 │ │ │ │ │ ├──┼────────┼──────┼────┼──────┼──────┤ │ 18 │白琳企業行 │93.12 │3 │190萬4,762 │9萬5,238 │ ├──┼────────┼──────┼────┼──────┼──────┤ │總計│ │ │86 │9,957萬7,976│497萬8,901 │ ├──┼────────┴──────┴────┴──────┴──────┤ │備註│其中僅編號13鑫旺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所屬統一發票1紙並未申報扣抵稅額。 │ │ │(Ps.統一發票日期93.12、銷售額97萬8,500元、稅額4萬8,925元),故扣除 │ │ │除此部分總計逃漏稅額492萬9976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