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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24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024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6950 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係設在臺北縣新店市○○街125號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震典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負責填製統一發票經辦會計之人員,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不得為不實內容之填製,且明知震典公司自民國93年1月起至94年2月止,與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並無實際之業務往來,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Amy」之成年女子,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將統一發票交由「Amy」在臺灣地區某不詳地點,連續多次以震典公司名義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銷售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億9,736萬0,136元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計194紙,分別交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捷宇興業有限公司及吾師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充當各該營業人之進貨憑證使用,並由各該營業人持向財政部國稅局申報不實之進項金額及稅額。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捷宇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即以除附表二編號13鑫旺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所屬統一發票1紙外之統一發票共193紙,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金額共計1億9,638萬1,636元,以此不正當之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捷宇興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總計981萬9,092元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管理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二、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簽分偵辦起訴。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9年1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核與證人趙志祥、呂國泰、劉玉珍、何本駿於偵查時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97年度偵字第15048號卷第52至55、90至93、104至105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23至26、144至147、152至159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4363號卷第15至16頁),並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1份、震典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名簿、股東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7至92、100至108、114至123頁)、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核准通知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2、95、109頁)、委託代辦震典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變更登記之委託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3、96、110頁)、臺北縣營利事業統一發票變更登記申請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84至85、97至98、111至112頁)、使用統一發票申請書(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79、113頁)、震典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27至31頁、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74至179頁)、震典公司申報書(按年度)跨中心查詢(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72至173頁)、震典公司涉嫌虛設行號分析表(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7至8頁)、震典公司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26至129頁)、震典公司公司資料查詢(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30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11頁)、震典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卷第131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9至10頁)、震典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及銷項去路明細(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935號卷第15至17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見97年度偵字第15048號卷第26、44-1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見98年度偵字第16950號卷第18、25至26、32至33頁)、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見98年度偵字第16950號卷第19至24、27 至31、34至38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98年8月3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0980023519號函所附震典環境工程有限公司93年1月至94年2月間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見98年度偵字第16950號卷第13頁)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 年度偵字第15048號、第26837號趙志祥、楊步芳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已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6日生效;其中該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之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論處。

(二)又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本次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而就本件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1、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刑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修正前規定罰金刑為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2、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意旨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3、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4、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5、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以適用被告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罪責,對被告較為有利。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統一發票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買受人之會計憑證。查被告係震典公司之負責人,為負責填製發票,其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Amy」之成年女子,均明知震典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共同以震典公司之名義,不實填製如附表一、二所示屬於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並將該不實發票交付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或商號,以供該等公司或商號申報營業稅時使用,並致生逃漏如附表一、二所示稅捐之結果。核被告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Amy」之成年女子間,就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綽號「Amy」之成年女子就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雖不具負責人身分,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仍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係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所為影響稅捐之公平性與正確性,且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數額非微,惟其於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暨其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末就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亦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被告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本件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被告上開宣告減刑後之刑,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宜娟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  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  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  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  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  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附表一(93年1月至10月)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  │逃漏稅額(元)│
  ├──┼────────┼──────┼────┼───────┼───────┤
  │ 1  │捷宇興業有限公司│93.1-93.3  │5       │157萬7,500    │7萬8,875      │
  ├──┼────────┼──────┼────┼───────┼───────┤
  │ 2  │樹達實業有限公司│93.9-93.10 │4       │341萬5,200    │17萬0,760     │
  ├──┼────────┼──────┼────┼───────┼───────┤
  │ 3  │拓原營造工程有限│93.5-93.9  │25      │3,651萬5,069  │182萬5,755    │
  │    │公司            │            │        │              │              │
  ├──┼────────┼──────┼────┼───────┼───────┤
  │ 4  │浚達營造有限公司│93.9        │2       │596萬0,641    │29萬8,033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29萬8,038)   │
  ├──┼────────┼──────┼────┼───────┼───────┤
  │ 5  │展泰營造有限公司│93.7-93.10 │22      │1,101萬0,996  │55萬0,555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1,101萬0,966)│              │
  ├──┼────────┼──────┼────┼───────┼───────┤
  │ 6  │紀彬企業有限公司│93.5        │2       │261萬4,184    │13萬0,709     │
  ├──┼────────┼──────┼────┼───────┼───────┤
  │ 7  │南輝營造股份有限│93.9-93.10 │7       │500萬         │25萬          │
  │    │公司            │            │        │              │              │
  ├──┼────────┼──────┼────┼───────┼───────┤
  │ 8  │城陞工程有限公司│93.6-93.10 │6       │1,401萬7,661  │70萬0,883     │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70萬0,833)   │
  ├──┼────────┼──────┼────┼───────┼───────┤
  │ 9  │翔鷹實業有限公司│93.5-93.10 │16      │888萬2,354    │44萬4,118     │
  │    │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            │        │882萬2,354)  │              │
  ├──┼────────┼──────┼────┼───────┼───────┤
  │ 10 │銓泰企業有限公司│93.5-93.6  │12      │327萬8,155    │16萬3,908     │
  ├──┼────────┼──────┼────┼───────┼───────┤
  │ 11 │芳群企業股份有限│93.6        │1       │144萬0,400    │7萬2,020      │
  │    │公司            │            │        │              │              │
  ├──┼────────┼──────┼────┼───────┼───────┤
  │ 12 │逵碩實業有限公司│93.8        │2       │120萬         │6萬           │
  ├──┼────────┼──────┼────┼───────┼───────┤
  │ 13 │瀧凱營造工程有限│93.8        │2       │170萬         │8萬5,000      │
  │    │公司            │            │        │              │              │
  ├──┼────────┼──────┼────┼───────┼───────┤
  │ 14 │佳勝營造股份有限│93.8        │2       │117萬         │5萬8,500      │
  │    │公司            │            │        │              │              │
  ├──┼────────┼──────┼────┼───────┼───────┤
  │總計│                │            │108     │9,778萬2,160  │488萬9,116    │
  └──┴────────┴──────┴────┴───────┴───────┘
附表二 (93年11月至94年2月)
  ┌──┬────────┬──────┬────┬──────┬──────┐
  │編號│公司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發票張數│銷售額(元)│稅額(元)  │
  ├──┼────────┼──────┼────┼──────┼──────┤
  │ 1  │吾師有限公司    │94.1-94.2  │13      │763萬8,333  │38萬1,918   │
  ├──┼────────┼──────┼────┼──────┼──────┤
  │ 2  │美加實業股份有限│94.1-94.2  │5       │148萬       │7萬4,000    │
  │    │公司            │            │        │            │            │
  ├──┼────────┼──────┼────┼──────┼──────┤
  │ 3  │艾鎂企業股份有限│93.11       │1       │15萬2,381   │7,619       │
  │    │公司            │            │        │            │            │
  ├──┼────────┼──────┼────┼──────┼──────┤
  │ 4  │久祥開發有限公司│93.11-93.12│6       │880萬       │44萬        │
  ├──┼────────┼──────┼────┼──────┼──────┤
  │ 5  │成霖建設股份有限│93.11-93.12│2       │146萬       │7萬3,000    │
  │    │公司            │            │        │            │            │
  ├──┼────────┼──────┼────┼──────┼──────┤
  │ 6  │竣揚有限公司    │93.11       │2       │297萬9,219  │14萬8,962   │
  ├──┼────────┼──────┼────┼──────┼──────┤
  │ 7  │甲環營造有限公司│93.11-93.12│5       │1,250萬     │62萬5,000   │
  ├──┼────────┼──────┼────┼──────┼──────┤
  │ 8  │南輝營造股份有限│93.11-93.12│13      │1,000萬     │50萬        │
  │    │公司            │            │        │            │            │
  ├──┼────────┼──────┼────┼──────┼──────┤
  │ 9  │燕川營造有限公司│94.1-94.2  │6       │531萬6,125  │26萬5,806   │
  ├──┼────────┼──────┼────┼──────┼──────┤
  │ 10 │又山營造有限公司│93.11       │2       │205萬       │10萬2,500   │
  ├──┼────────┼──────┼────┼──────┼──────┤
  │ 11 │吉達興企業社    │93.11-93.12│4       │300萬       │15萬        │
  ├──┼────────┼──────┼────┼──────┼──────┤
  │ 12 │麗匠油漆工程有限│93.11-93.12│4       │240萬       │12萬        │
  │    │公司            │            │        │            │            │
  ├──┼────────┼──────┼────┼──────┼──────┤
  │ 13 │鑫旺資產管理股份│93.11-93.12│4       │409萬8,500  │20萬4,925   │
  │    │有限公司        │            │        │            │            │
  ├──┼────────┼──────┼────┼──────┼──────┤
  │ 14 │堅立營造有限公司│94.1-94.2  │3       │180萬0,600  │9萬0,030    │
  ├──┼────────┼──────┼────┼──────┼──────┤
  │ 15 │長盛開發股份有限│93.11-93.12│4       │689萬       │34萬4,500   │
  │    │公司            │            │        │            │            │
  ├──┼────────┼──────┼────┼──────┼──────┤
  │ 16 │展泰營造有限公司│94.1-94.2  │8       │2,667萬3,056│133萬3,653  │
  ├──┼────────┼──────┼────┼──────┼──────┤
  │ 17 │歌錸鎂企業股份有│94.2        │1       │43萬5,000   │2萬1,750    │
  │    │限公司          │            │        │            │            │
  ├──┼────────┼──────┼────┼──────┼──────┤
  │ 18 │白琳企業行      │93.12       │3       │190萬4,762  │9萬5,238    │
  ├──┼────────┼──────┼────┼──────┼──────┤
  │總計│                │            │86      │9,957萬7,976│497萬8,901  │
  ├──┼────────┴──────┴────┴──────┴──────┤
  │備註│其中僅編號13鑫旺資產管理股份公司所屬統一發票1紙並未申報扣抵稅額。   │
  │    │(Ps.統一發票日期93.12、銷售額97萬8,500元、稅額4萬8,925元),故扣除 │
  │    │除此部分總計逃漏稅額492萬997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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