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9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1年10月17日以91年度上訴字第1750號判決1年6月有期徒刑確定,甫於93年11月12日因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偽造信用卡、行使偽造私文書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11月11日晚間7時許,由其在酒店認識之翁翎瑜帶往至臺北市○ ○區○○街5號6樓之25翁翎瑜男友甲○○之住處,取得甲○○所有之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下稱中國信託銀行)發行之0000-0000-0000 -0000號信用卡,即任意在甲○○所有之上揭空白信用卡片背面偽簽「陳政峰」署名,旋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偽造「陳政峰」之簽名於簽帳單內持卡人簽名欄位刷卡消費,用以消費購物,使各該地點之商店陷於錯誤,而交付乙○○BOSS牌香水、外套、T恤及女用皮包等物品或 提供服務,足以生損害於陳政峰、甲○○、中國信託銀行及各該商店,嗣甲○○於同年月13日晚間9時許,在上開住處 ,發現上開信用卡已然不見,經報警循線查得上情,因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201條之1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檢察官9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之97年12月2日死亡,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列印報表,及臺北縣鶯歌鎮戶政事務所98年1 月20日北縣鶯戶字第0980000292號函及所檢附之死亡登記申請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被告既已死亡,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林庚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附表: ┌──┬────────┬─────────┬─────┐ │編號│消費時間 │消費地點及商店名稱│消費金額 │ ├──┼────────┼─────────┼─────┤ │ 1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區○○街│2,000元 │ │ │8時45分許 │116號誠品116(二)│ │ ├──┼────────┼─────────┼─────┤ │ 2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南│33,700元 │ │ │9時21分許 │路1段39號微風廣場 │ │ ├──┼────────┼─────────┼─────┤ │ 3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南│7,690元 │ │ │9時39分許 │路1段39號微風廣場 │ │ ├──┼────────┼─────────┼─────┤ │ 4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南│17,290元 │ │ │9時48分許 │路1段39號微風廣場 │ │ ├──┼────────┼─────────┼─────┤ │ 5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松山區復興南│3,051元 │ │ │9時59分許 │路1段39號微風廣場 │ │ ├──┼────────┼─────────┼─────┤ │ 6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4,928元 │ │ │10時19分許 │路4段45號太平洋崇 │ │ │ │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7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5,652元 │ │ │10時28分許 │路4段45號太平洋崇 │ │ │ │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8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2,260元 │ │ │10時32分許 │路4段45號太平洋崇 │ │ │ │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9 │96年11月11日晚間│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1,350元 │ │ │10時43分許 │路4段45號太平洋崇 │ │ │ │ │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96年11月12日凌晨│臺北市○○區○○街│33,000元 │ │ │4時29分許 │34號1樓長虹酒店 │ │ ├──┼────────┼─────────┼─────┤ │ │ │ 共計│110,921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