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銀行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許中銘律師 被 告 H○○ 選任辯護人 林心榆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 25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庚○○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H○○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庚○○於民國96年間以借款予巳○○周轉為對價,向巳○○借用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175號3樓,下稱卡菲爾公司)名義及使用該公司之銀行帳戶,從事廢五金出口生意,實際掌控卡菲爾公司,負責卡菲爾公司之財務收支業務,H○○則係卡菲爾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庚○○、H○○均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竟與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大陸成年男子「陳盛林」共同基於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自95年12月間起,由「陳盛林」負責大陸地區,庚○○、H○○則負責處理台灣地區之匯兌部分,共同經營匯兌業務,其方式為:先由「陳盛林」在大陸地區接受有兌換台幣需求之不特定客戶委託,議定匯率及匯兌金額後,客戶會將台灣地區受款人姓名、銀行名稱、帳號等資料告知予「陳盛林」,待客戶之款項匯入「陳盛林」指定帳戶後,「陳盛林」即將應匯款之金額及帳戶等等資料告知庚○○,由庚○○或指示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申○○、癸○○以個人名義或卡菲爾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名義,將款項匯至上開客戶指定之帳戶 (所經營之匯兌業務,詳如附表一所示),另庚○○則與「陳盛林」對帳,「陳盛林」並曾多次於澳門將應支付之款項以新台幣交予庚○○,再由庚○○指示不知情之天○○、乙○○等人(庚○○曾委託不知情之酉○○代為轉知)自澳門多次攜帶巨額新台幣現金入境(未實際申報),再由H○○或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申○○、癸○○匯入卡菲爾公司帳戶內(詳如附表二所示),庚○○、H○○即以此方式,經營兩岸匯款之匯兌業務,並從中賺取匯率差價之利益,嗣財政部台北關稅局於96年10 月15日,執行長榮航空BR-802次班機自澳門入境之旅客後送拖運行李勤務時,查獲乙○○攜帶1,398萬元現金入境,並 移送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始悉上情(經查獲款項,嗣由庚○○派人依法提領出境)。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 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被告及公訴人對於該等傳聞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庚○○固不否認有依照大陸人士「陳盛林」通知,由伊本人或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申○○、癸○○等人,以個人名義或卡菲爾公司帳號,而為如附表一所示匯款,以及多次委由天○○、乙○○等人自澳門多次攜帶新台幣現金入境之事實,被告H○○亦不否認擔任卡菲爾公司負責人之事實,惟被告庚○○、H○○均否認有公訴意旨所指之行為,被告庚○○辯稱:伊並非卡菲爾公司實際負責人,伊雖有用卡菲爾公司之名義進行廢五金進出口買賣,從國外購入廢五金銷售至大陸地區,大陸地區客戶付款予卡菲爾公司後,因兩岸因素匯兌困難,於是請卡菲爾公司員工乙○○、天○○等人自大陸地區取回貨款,存入卡菲爾公司帳戶後,再匯給國外客戶,另外大陸客戶「陳盛林」有時會請求卡菲爾公司幫忙將款項攜回台灣並匯給其他廠商,或是由伊應付貨款轉匯他人,伊會匯給其他人,僅係幫忙「陳盛林」或支付貨款,並非經營匯兌業務等語,被告H○○辯稱:伊只是掛名負責人,並未實際經營公司,只有領取車馬費,並不知庚○○所為,且伊未曾至銀行匯款,匯款單憑條並非伊所為,另雖曾經為卡菲爾公司存款,亦係受巳○○指示所為等語。然查: (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匯款之情形,分別據證人證稱: ㈠證人未○○○證稱:「130萬1000元,960903進入我的本 昌路郵局帳戶,我不認識庚○○,也沒有生意往來。不知道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因為我弟弟在大陸,他賣房子,他說錢要匯回台灣,匯到我帳戶,他要我幫他確認錢有沒有進來,我弟弟陳錦銘。詳情我沒有問,我只是知道有錢匯過來」等語。 ㈡證人宙○○證稱:「(是否認識庚○○、天○○、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不認識,我是搭鷹架的,我們工作地點在臺灣,我們是騰達鐵鋁加工廠,負責人是我先生,廖武明。(960903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匯348000元到你女兒A○○花蓮一信台東分社帳戶?)我先生匯回來的,他目前在珠海。(為何透過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匯錢?)我不清楚,他匯錢後問我收到沒有,收到要告訴他」等語。 ㈢證人戌○○證稱:「(認識庚○○與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不認識。(961115帳戶623320元匯入你台新銀行天母分行帳戶?)我長期在大陸,我浙江朋友林新軍欠我錢,因為他要還我錢,我人不在大陸,他說是否可以從大陸匯給我,他如何匯的我不知道,事後我有問他是否他匯的,他說是,他說他透過朋友匯的」等語。 ㈣證人己○○證稱:「(960903、961114兩筆匯款匯入黃○○新莊農會中港分會帳戶,金額分別432900,334100元?)這部分就是我們賣塑膠,客戶給我匯入貨款,我貨櫃出到大陸,那時有台商還有貿易商,這兩筆應該是大陸台商林偉明會給我的。(為何透過卡菲爾公司匯給你?)我不清楚,我有收到貨款。我不認識被告庚○○,我不清楚為何他匯給我錢」等語。 ㈤證人丑○○證稱:「我是從事手機殼製造,我在東莞。(認識被告?)不認識。(961116卡菲爾公司匯了兩筆各50萬?)我忘記了,我出貨櫃很大,我收到錢才出貨,台灣有進錢,我才出,沒有進我就沒有出。大陸做,我做很多,大陸製造買賣。台灣有採購,貨有出口到台灣還有到印尼。大陸也有」等語。 ㈥證人子○○證稱:「我是種蘭花。(960802匯了0000000 給你?)我知道,有這筆錢,我是生意的錢,我賣蘭花的錢,我賣給誰那麼久我記不清楚,我有賣大陸也有台灣的,我賣給他們,他們要匯錢給我,我去看錢有進來。(大陸人到臺灣向你買,是看好什麼貨,現場交現金或是如何交錢?)他說幾天錢匯給我,如何匯我不知道,我只知道去銀行去確認,我錢進來了,我就交貨」等語。 ㈦證人丁○○證稱:「(960926被告庚○○叫人匯了100萬 給你,是否有印象?這筆是什麼錢?)匯款,我們有時候從香港出貨,不是從台灣出。(對方是誰?)戊○○。(戊○○也是作紡織?)對,我們在大陸把機器賣給他」等語。 ㈧證人壬○○證稱:「(從事何職?)不動產。(961005被告庚○○匯了108萬給土地銀行員林分行帳戶?)我在大 陸做生意,我買房地產,有賺,賣掉,匯回來。(大陸何人誰匯給你?錢如何匯回來?)找地下匯兌。不是。我朋友都在那邊,我也去了,我給他人民幣,他幫我匯錢到台灣,這邊我不知道是誰匯給我的,我在大陸珠海辦的,我去找朋友那個人,我把錢交給他,我交給他人民幣,我台灣帳戶就收到錢。(就是被告庚○○匯給你的?)我不認識他」等語。 ㈨證人辛○○證稱:「(認識當庭被告?)不認識。(被告庚○○在96.10.26派人匯了217萬的錢給你臺灣中小企銀 和美分行?)這是從大陸回來的,我要買房子,我們大陸有投資,所以從大陸匯錢回來,我是從澳門稱『美滿』的,我給他人民幣,他就匯給我台幣,我有去查確實有」等語。 ㈩證人許顯男證稱:「(96.11.14匯108萬到你兆豐銀行嘉 義分行帳戶?)我弟弟日本作廢五金,賣到大陸去,大陸這個錢收好後,匯到台灣,我換成日幣匯回日本。(這不是從大陸匯的,這是從台灣匯的?)我弟弟跟我說廢五金賣到大陸,大陸那邊匯款過來,他打電話跟我說帳戶,說明天有貨到大陸,錢匯到戶頭,誰匯給我的我不知道,這是從日本賣廢五金到大陸,大陸把錢匯到我帳戶,我再把錢匯到日本」等語。 證人亥○○證稱:「(認識在庭庚○○?)不認識。(在970225收到兩筆各129萬匯入台銀高雄苓雅分行?)我們 大陸作廢五金,貨賣給大陸人,帳戶給他們,他們如何匯錢我不知道,我們打電話錢有進來,先收錢貨出去。(生意對象?)不知道。有時候也有浙江的,不一定。(970225匯了160萬到你太太宇○○○大眾銀行灣裡簡易型分行 ?)這是廢五金的錢,我們作廢五金在大陸,臺灣沒有辦法做,錢我們是幾個人合一個公司,貨到大陸,賣給大陸,價格談好」等語。 證人C○○證稱:「(認識庚○○?)不認識。(961022匯了100萬給你?)我知道,土地銀行民權分行帳戶,那 是姓謝廠商匯給我的,我是做服裝業的,他跟我買貨,我是台灣生產製造,他跟我買,我看到錢進來,貨給他,我台灣交貨。(為何他不直接給你匯錢?)我不知道,他打電話跟我說,錢已經匯進來」等語。 證人G○○證稱:「(認識在庭被告?)不認識。(他匯了5筆錢給你,0000000筆130萬,0000000筆180萬, 961213,0000000元,961128,0000000元,961128另外一筆0000000元,前面三筆申○○匯的,後面兩筆癸○○匯 的,為何匯這五筆錢?)那時候我在大陸做生意,有些客戶欠我錢,有些我有收到錢從大陸出貨,這五筆都是貨款。(什麼貨?)二手縫紉機。(貨源?)大陸,有些製衣場收掉,我處理,工業用縫紉機,我收大陸收掉工廠機器,賣給大陸工廠,這些工廠很多都是台商,我收到錢才出貨。(你叫他匯到台灣?)看他給我人民幣,我就給他人民幣帳戶,要給我台幣,我就給他台幣帳戶。(這幾個都是他付給你台幣?如何從大陸匯回來?)他在台灣付我錢。(你是台灣收到錢,通知大陸出貨?)對」等語。 證人丙○○證稱:「(認識庚○○?)不認識。(961030匯了100萬給你台北五信文山分行帳號?)這是貨款,我 交貨到香港,我哥哥是做電子,他在大陸作電子,大陸交貨到香港,他要求把貨款轉到台灣帳上,他台灣沒有比較信任的人,我是他弟弟,錢匯到我帳戶,叫我看錢進來沒有,我哥哥作面板生意」等語。 證人王世佑證稱:「(認識庚○○?)不認識。(你是宏達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0000000筆155萬4800 元這筆有存入款,(你們做什麼貨?)LCD銷大陸,我們 收到這貨款可能是三角貿易,我們收到現金才出貨。(你們交易對象是誰?)太久了,剛問小姐,要查,我確定不是審判長說的陳盛林,確定不是他」等語。 證人寅○○證稱:「(認識在庭庚○○?)不認識。(為何在96.09.20匯兩筆,100萬、200萬到你土地銀行石門分行帳戶?)親友之間借款還款,我也不知道什麼管道進來,我只知道有錢進來。他是做兩岸之間往返,有上班也有作小生意。(他往返兩岸做什麼生意?)有關3C週邊產 業。我可以確定這筆一定沒有問題,但是我不知道為何從這個管道進來。(錢流向?)有可能從大陸那邊來的,我狀況真的不清楚。(你收到這個錢時,對方有沒跟你確認?)有。(跟你聯絡的人,當時在大陸或是台灣?)當時打來的好像是國際電話。(他做什麼生意?)好像是小生意,在廣東那帶。(提到當時是這位親友國際電話打來的,發生什麼事情,為何讓你記憶清楚?)手機拿到不太一樣電話號碼就知道,就是一長串」等語。 證人D○○證稱:「(認識在庭庚○○?)不認識。(在970225匯了160萬給你,你大眾銀行灣裡分行帳戶?)我 父親在大陸作廢五金買賣,錢由大陸那邊客人大陸仔付貨款給我們,我不知道他名字,匯到我戶頭。(確定交易對象大陸人或是大陸台商?)大陸人,(詳情)我也不太清楚,我父親那邊工作,他們匯過來我戶頭。(剛才為何說你父親交易對象就是大陸仔?)確定,因為我父親就是跟大陸人做生意」等語。 證人證人朱銘堂證稱:「(公司名字?)瑞愷實業。(是否認識庚○○?)不認識。(卡菲爾公司?)不認識。(卡菲爾公司960903匯了215000元給你?)我們有些客人在大陸做生意,會跟我們拿貨,直接匯給我們,我們做電機材料自動控制買賣,我們跟台灣做生意,我們有朋友做生意倒掉,跑到大陸,後來我有告他,後來打5折,我有請 朋友轉回台灣,不知道是否這筆錢,金額就是類似這個金額。(你請朋友轉回,那個朋友是誰?)大陸人,姓王,我請他幫我討債,要到了,打5折,錢他幫我匯的。(何 處找到你債務人?)上海,我不知道幫我討債的人是否託他朋友進來,我不認識陳盛林,倒我債的人姓陳」等語。就地○○(於大陸地區從事房地產工作,已歿)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匯款部分,被告庚○○亦供承該匯款也是大陸人陳盛林要其匯款等語。 依照上揭證人之證述,其雖從事不同之行業,且與卡菲爾公司亦無業務往來,而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乃均基於將款項匯回台灣之需求所為,由此可見,該等匯款確實係基於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甚為明確。 (二)就被告庚○○、H○○與「陳盛林」共同經營上開國內外匯兌業務之部分:查被告庚○○向巳○○以借款予巳○○周轉而向巳○○借用卡菲爾公司名義及使用該公司帳戶,此為被告庚○○所不否認,亦據巳○○於本院審理時供證屬實,復有被告庚○○匯款至巳○○使用之人頭公司資料在卷,於審理中證人巳○○證稱:「(卡菲爾公司的財務誰負責?)財務部分庚○○負責。(公司大小章還有帳戶的存摺)都是庚○○保管。(H○○你找來擔任卡菲爾公司負責人?)是,我找他來合夥。他本來是跟庚○○做廢五金。因為庚○○出國,很多事情都是庚○○交代做的,他在國外時,會交代H○○做。(H○○從公司支領報酬?)有,每月2萬元。(H○○說他還有分到公司的分紅 ?)是。(H○○有沒有參與業務執行?)他應該有執行。庚○○跟他說如何做,庚○○若是不在台灣,庚○○常常到大陸,他會交代H○○如何做」等語,經核與被告庚○○所稱:曾經請H○○去存過幾筆大額的存款,因為在國外大額的請他幫忙,記得應該是H○○辦理的等語(本院一卷第76頁)情節相符,亦與被告H○○於偵查中亦供稱有進行匯款、分取紅利等語之情節可相吻合,應堪認定,嗣被告H○○於本院審理時雖更改辯詞,並否認自己先前之供述,辯稱只是擔任人頭,並未匯款等語,然而,被告H○○擔任卡菲爾公司負責人,並曾存款至卡菲爾公司帳戶之行為,有設立登記資料、存款憑條、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本院二卷第176 頁),並經證人巳○○證述被告H○○擔任卡菲爾公司負責人,有報酬及分紅,曾存款至卡菲爾公司等語綦詳,已如前述,足堪認定,而大額通貨交易查詢資料之來源,係承辦銀行依照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查驗匯款人之身分證件確認無誤後,記錄該次交易及行為人之資料後,呈報主管機關建檔,是其程序為核對及紀錄證件與交易,應無記載錯誤之情形,況且,於本案中被告庚○○亦曾親自及先後指示不知情之乙○○、午○○、天○○、F○○、甲○○、申○○、癸○○至銀行進行匯款、存款等等大額通貨交易,受理銀行亦依照前述程序核對及紀錄證件與交易後呈報主管機關,此部分亦有大額通貨交易查詢資料之記錄可據(本院二卷第174頁至第183頁),是被告庚○○至銀行辦理大額通貨交易時,並未有冒用他人資料以供查核記錄之情形,自無特別冒用被告H○○之身分以進行該等交易之可能,是該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表並無錯誤之可能,尤其被告H○○於調查局以及檢查事務官詢問時,均承認其擔任卡菲爾公司之負責人,可領取車馬費及紅利,伊復坦認有匯款之行為等情,此有調查局、檢查事務官詢問筆錄以其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資參酌,若被告H○○只是擔任人頭,焉有分取紅利之理,是被告H○○於審理時翻異前詞,顯不足採,是被告H○○確有參與上揭行為,應堪認定;另證人乙○○證稱:「(誰叫你出國去帶錢?)有個小郭,庚○○介紹我去小郭那邊做事的,就是幫小郭他跑銀行,我做了一個月,在台灣跑銀行。(你說你同事還有一個叫天○○?)好像是小白。(你960730、960805、960809這三次你都是當天往返澳門,你去做什麼?)他們買賣廢五金,我去幫他們帶錢回來,三次都是,他們就是小郭,其他我不認識。(961015 在 海關被查獲帶了1398萬現金要入境?)對。(當天你跟誰一起入境?)庚○○。(為何你要跟他一起入境?)他也在澳門碰面。(你不是跟他一起去,為何跟他一起回來?)民權東路的人叫我去找庚○○,跟他一起回來。( 960817、980821、960824、960904、960911這幾次你去隔天才回來,你去澳門做什麼?)一樣,去帶錢。(你總共帶了8次的錢,這8次的錢,交給誰?)小郭,在民權東路六段我上班處交給小郭。(有沒有幫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存錢或是匯款?)有。(誰叫你去匯款的?)小郭。(在何處見過庚○○?)我們以前就認識,我上班地方也有看過他,他去那邊做什麼我不知道。(卡菲爾國際有限公司的那些存摺、印章誰交給你的?)小郭。(偵查中說庚○○在961015從澳門攜帶新台幣入境回來時候,有跟你說有外匯管制,台商很多需要台幣週轉,不能帶這麼多現金回來,這些話庚○○何時、何地跟你說的?)他說是因為買賣廢五金。有一次他帶我去桃園機場的時候跟我說的,第一次不是他陪我」等語,而證人酉○○則證稱:「那時候庚○○父親過世,有時候他忙,到他那邊不方便,他託我幫忙,大約是前年的事,時間有兩個多月,庚○○說有些客戶收貨款,找乙○○幫忙,庚○○說去那邊方便,他們家在辦喪事,到我那邊比較近,所以乙○○到我那邊上班,他的工作都是庚○○跟我說,我再跟他說。(庚○○跟你說工作?)收貨款或是貨款要還給別人或是借錢要還給別人。(如何告訴你?)打電話或是傳簡訊,他叫我做什麼,我就做什麼。(只是替他指揮乙○○?)對。(存摺、印章?)有時候會拿回去,有時候放我這邊,只有一個帳戶,就是一個公司帳戶,哪個銀行我忘記了,不知道是一銀或是華南。(是庚○○僱用乙○○?)是,不是我僱用的。那時候我有跟乙○○說朋友家裡有事情,不方便託我幫忙的。(你在961019出境,961021入境,是否你去領乙○○現金帶回澳門?)我有去領,我從中正機場領出來,然後在澳門交給他朋友,名字忘記,我不知道裡面是什麼,那時候我不知道裡面是現金,那是一個託運箱,領單上沒有。(當天庚○○搭了另外的班機,也是到澳門,為何他自己不領?)我不知道。(你去澳門,把皮箱交給誰?)他跟我說機場大廳那邊賣車票的人,叫我交給他們,那時候一排四個,庚○○指示說要交給誰,庚○○叫我拿一個行李給他,我交給他,我再跟庚○○確認。」等語,經核與被告庚○○所稱:「(乙○○去提款都是你叫他做的,為何是小郭?)我是請小郭幫我跟他說,(乙○○去存款也是你叫他去的?)我請小郭請他辦理的。(剛才證人說總共去澳門八次,提領現金入境,這八次是否都是你請他去?)是,都是我叫他去的」等語相符,應堪認定,而被告庚○○取回款項,竟不用匯款之方式為之,而將大額現金充當行李,且未經申報,而以夾帶闖觀之方式入境,甚且被告庚○○利用不知情之人攜帶入境,有時竟同機入境,何以其不自行攜帶,願意花費機票等相關費用,顯然係利用不知情之人為之,並就近監視,倘被利用人被查獲,亦可安全脫身,其顯然知悉其行為違法,應足認定。(三)再查被告庚○○就為何匯款予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供稱係客戶「陳盛林」之指示,而庚○○對於天○○、乙○○等人多次從澳門攜帶鉅額之款項回台,鉅額新台幣之來源亦係「陳盛林」所交付者,亦供承無訛,按兩岸地下匯兌因事實環境而產生,能在中國大陸地區蒐集鉅額之新台幣,顯非普通人可得為之,被告庚○○對於「陳盛林」是何許人及從事何行業,焉能推諉不知,又倘非與被告庚○○有相當之默契,「陳盛林」又怎會多次將鉅額新台幣交予被告庚○○並委其代匯附表一之客戶,故被告庚○○辯稱單純替客戶「陳盛林」服務匯款,顯與事實及經驗法則有違,綜上所述,被告庚○○、H○○與「陳盛林」共同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之事實,已堪認定,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庚○○、H○○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庚○○、H○○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違反第29條之非銀行辦理匯兌罪。銀行法第29條之1係以 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為要件,自屬營業犯性質,以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集合體或個人,具有多次性、持續性與集合性之內涵,核其性質應屬於集合犯中之營業犯類型,為實質上一罪,被告庚○○、H○○雖均有多次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然依前述之說明,均應各別論以一罪。被告庚○○、H○○以及在大陸地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陳盛林」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庚○○、H○○利用不知情之人匯款以及將新台幣攜回台灣之行為,係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庚○○、H○○犯罪動機目的、犯罪時所受手段、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失,以及被告庚○○、H○○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至於巳○○是否涉嫌幫助犯罪以及是否虛設公司行號(以人頭汪政偉成立澳豐企業公司),以及證人高仁財於本院作證時虛偽陳述涉嫌偽證罪部分,均應由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均併此說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深元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台幣1億元 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存款日期│ 入 款 帳 戶 │帳 戶 名 義 人│匯款金額 │出 處 │ │號│ │ │(交 易 處 理 人)│(新台幣/元) │ │ ├─┼────┼───────────────┼─────────┼──────┼─────┤ │ 1│96.08.0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溪分行 │子○○ │1,075,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2號帳戶 │ │ │P178 │ ├─┼────┼───────────────┼─────────┼──────┼─────┤ │ 2│96.09.26│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丁○○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400號帳戶 │ │ │P174 │ ├─┼────┼───────────────┼─────────┼──────┼─────┤ │ 3│96.10.05│台灣土地銀行員林分行 │壬○○ │1,087,5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937號帳戶 │ │ │P174 │ ├─┼────┼───────────────┼─────────┼──────┼─────┤ │ 4│96.10.26│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和美分行 │辛○○ │2,17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86號帳戶 │ │ │P178 │ ├─┼────┼───────────────┼─────────┼──────┼─────┤ │ 5│96.11.15│萬泰銀行三重分行 │瑞愷實業有限公司 │ 215,000 │偵卷P105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負責人朱銘堂) │ │ │ ├─┼────┼───────────────┼─────────┼──────┼─────┤ │ 6│96.09.26│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新莊分行 │鴻達電股份有限公司│1,554,8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77號帳戶 │(負責人王世佑) │ │P174 │ ├─┼────┼───────────────┼─────────┼──────┼─────┤ │ 7│96.09.03│高雄本昌路郵局 │未○○○ │1,301,000 │偵卷P104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錦銘) │ │ │ ├─┼────┼───────────────┼─────────┼──────┼─────┤ │ 8│96.09.03│花蓮一信台東分社 │A○○ │ 348,000 │偵卷P106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宙○○) │ │ │ ├─┼────┼───────────────┼─────────┼──────┼─────┤ │ 9│96.11.15│台新銀行天母分行 │戌○○ │ 623,320 │調查卷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45-P46, │ ├─┼────┼───────────────┼─────────┼──────┼─────┤ │10│96.09.03│新莊市農會中港分會 │黃○○ │ 432,900 │偵卷P103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己○○) │ │ │ ├─┼────┼───────────────┼─────────┼──────┼─────┤ │11│96.11.14│新莊市農會中港分會 │黃○○ │ 334,100 │偵卷P117 │ │ │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12│96.11.16│楊梅農會埔心辦事處 │丑○○ │ 500,000 │調查卷P46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32 │ ├─┼────┼───────────────┼─────────┼──────┼─────┤ │13│96.11.16│華南銀行埔心分行 │丑○○ │ 500,000 │調查卷P46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32 │ ├─┼────┼───────────────┼─────────┼──────┼─────┤ │14│96.11.16│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 │地○○ │4,385,400 │調查卷P46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32 │ ├─┼────┼───────────────┼─────────┼──────┼─────┤ │15│97.01.07│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 │地○○ │3,405,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42,庭訊 │ ├─┼────┼───────────────┼─────────┼──────┼─────┤ │16│97.04.23│台北富邦銀行建國分行 │地○○ │6,500,000 │院卷(三)│ │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 │P162,庭訊 │ ├─┼────┼───────────────┼─────────┼──────┼─────┤ │17│96.08.13│華南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 │玄○○ │1,260,37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948號帳戶 │ │ │P182 │ ├─┼────┼───────────────┼─────────┼──────┼─────┤ │18│96.09.26│彰化商業銀行吉林分行 │E○○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800號帳戶 │ │ │P182 │ ├─┼────┼───────────────┼─────────┼──────┼─────┤ │19│96.10.22│台灣土地銀行民權分行 │C○○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13號帳戶 │ │ │P182 │ ├─┼────┼───────────────┼─────────┼──────┼─────┤ │20│97.01.2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內湖分行 │B○○ │1,5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91號帳戶 │ │ │P183 │ ├─┼────┼───────────────┼─────────┼──────┼─────┤ │21│97.02.25│台灣銀行高雄苓雅分行 │亥○○ │1,19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494號帳戶 │ │ │P175 │ ├─┼────┼───────────────┼─────────┼──────┼─────┤ │22│97.02.25│台灣銀行高雄苓雅分行 │亥○○ │1,19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494號帳戶 │ │ │P175 │ ├─┼────┼───────────────┼─────────┼──────┼─────┤ │23│97.02.25│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易型分行 │宇○○○ │1,6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222號帳戶 │(亥○○) │ │P175 │ ├─┼────┼───────────────┼─────────┼──────┼─────┤ │24│97.02.25│大眾商業銀行灣裡簡易型分行 │D○○ │1,6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012號帳戶 │ │ │P175 │ ├─┼────┼───────────────┼─────────┼──────┼─────┤ │25│96.10.30│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文山分社 │丙○○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50號帳戶 │ │ │P182 │ ├─┼────┼───────────────┼─────────┼──────┼─────┤ │26│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1,3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1 │ ├─┼────┼───────────────┼─────────┼──────┼─────┤ │27│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1,8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1 │ ├─┼────┼───────────────┼─────────┼──────┼─────┤ │28│96.12.13│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3,706,6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1 │ ├─┼────┼───────────────┼─────────┼──────┼─────┤ │29│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4,263,7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3 │ ├─┼────┼───────────────┼─────────┼──────┼─────┤ │30│96.11.28│華南商業銀行三重分行 │G○○ │5,273,7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628號帳戶 │ │ │P183 │ ├─┼────┼───────────────┼─────────┼──────┼─────┤ │31│96.09.20│台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寅○○ │1,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284號帳戶 │ │ │P174 │ ├─┼────┼───────────────┼─────────┼──────┼─────┤ │32│96.09.20│台灣土地銀行石門分行 │寅○○ │2,000,00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284號帳戶 │ │ │P174 │ ├─┼────┼───────────────┼─────────┼──────┼─────┤ │33│96.11.1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嘉義分行 │卯○○ │1,088,750 │院卷(二)│ │ │ │00000000000000000000130號帳戶 │ │ │P181 │ └─┴────┴───────────────┴─────────┴──────┴─────┘ 附表二: ┌──┬──────┬───┬───────────────┬─────┬─────┐ │項次│匯(存)款日期│匯 (存│ 入 款 帳 戶 │匯款金額( │ 出 處 │ │ │ │)款人 │ │新台幣/元)│ │ ├──┼──────┼───┼───────────────┼─────┼─────┤ │ 1 │96.07.31 │午○○│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6,58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7 │ ├──┼──────┼───┼───────────────┼─────┼─────┤ │ 2 │96.08.06 │午○○│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1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7 │ ├──┼──────┼───┼───────────────┼─────┼─────┤ │ 3 │96.08.07 │午○○│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95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7 │ ├──┼──────┼───┼───────────────┼─────┼─────┤ │ 4 │96.08.15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1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 5 │96.08.20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6,6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 6 │96.08.22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6,6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 7 │96.10.19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56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 8 │96.10.24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7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 9 │96.10.26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56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10 │96.10.26 │H○○│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56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6 │ ├──┼──────┼───┼───────────────┼─────┼─────┤ │11 │96.08.27 │辰○○│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6,270,000 │調查卷P44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27 │ ├──┼──────┼───┼───────────────┼─────┼─────┤ │12 │96.09.03 │天○○│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5,31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8 │ ├──┼──────┼───┼───────────────┼─────┼─────┤ │13 │96.09.03 │天○○│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301,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8 │ ├──┼──────┼───┼───────────────┼─────┼─────┤ │14 │96.09.07 │乙○○│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060,8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4 │ ├──┼──────┼───┼───────────────┼─────┼─────┤ │15 │96.09.26 │乙○○│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736,8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4 │ ├──┼──────┼───┼───────────────┼─────┼─────┤ │16 │96.10.08 │乙○○│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33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4 │ ├──┼──────┼───┼───────────────┼─────┼─────┤ │17 │96.10.08 │乙○○│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418,8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4 │ ├──┼──────┼───┼───────────────┼─────┼─────┤ │18 │96.10.11 │乙○○│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92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4 │ ├──┼──────┼───┼───────────────┼─────┼─────┤ │19 │96.10.22 │天○○│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89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8 │ ├──┼──────┼───┼───────────────┼─────┼─────┤ │20 │96.10.25 │天○○│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6,5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8 │ ├──┼──────┼───┼───────────────┼─────┼─────┤ │21 │96.10.26 │天○○│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438,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8 │ ├──┼──────┼───┼───────────────┼─────┼─────┤ │22 │96.10.29 │天○○│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2,95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8 │ ├──┼──────┼───┼───────────────┼─────┼─────┤ │23 │96.11.05 │F○○│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4,769,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79 │ ├──┼──────┼───┼───────────────┼─────┼─────┤ │24 │96.11.09 │甲○○│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1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80 │ ├──┼──────┼───┼───────────────┼─────┼─────┤ │25 │96.11.16 │申○○│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785,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81 │ ├──┼──────┼───┼───────────────┼─────┼─────┤ │26 │96.11.16 │申○○│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00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81 │ ├──┼──────┼───┼───────────────┼─────┼─────┤ │27 │96.11.22 │申○○│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3,250,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81 │ ├──┼──────┼───┼───────────────┼─────┼─────┤ │28 │97.01.30 │癸○○│第一商銀南京東路分行 │1,072,000 │院卷(二)│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30號帳戶 │ │P18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