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8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80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1897號),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 判決處刑,爰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立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設台北市大安區○○○路○段62號6樓之1,下稱立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立泰公司於民國94年7月至95年5月間並無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進貨、銷貨交易,竟與饒玉麟(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起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2559號判決有罪,並於99年7月2日確定在案確定):㈠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甲○○於上開期間將立泰公司大小章、空白統一發票交付饒玉麟,由饒玉麟連續以立泰公司為銷售人之名義,填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共138紙, 分別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46家營業人,充作其等項立泰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並由附表一所示之營業人持其中123 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時予以行使,用以扣抵銷項稅額,而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其等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32萬8,188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稅捐稽徵及管理之正確性。㈡又於同一期間,甲○○、饒玉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明知立泰公司並未向如附表二所示之虛設行號實際進貨並出口之事實,為冒退立泰公司之營業稅款,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在無進貨之情形下,向該等公司取得不實進項發票35紙,金額計171,627,858元,再 以取得之不實發票之進項憑證,做為外銷貨物冒領退稅額之進項來源,於94年8月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出口 金額)495萬3061元,以「假出口、真退稅」之方式,致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大安稽徵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核准退還溢付之營業稅,詐取營業稅外銷貨物退稅款144,347元得逞。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 簽分偵辦後偵查起訴。 二、程序問題:按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案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99年度訴字第903號案件),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 自白犯罪(詳下述),本院認其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公訴人亦當庭同意改以簡易程序審結,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99年7月30日準備程序中坦承無 誤,核與證人即立泰公司登記負責人呂明堂、共犯饒玉麟之證述相符,並有立泰公司之公司登記卷宗、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97年6月6日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明細、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冊、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資列印資料等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於本院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則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四、新舊法比較: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 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 ㈡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 第71條原法定刑由「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規定,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㈢又本次刑法修正後之新舊法比較,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本案新舊法比 較之情形分論如下: 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均有罰金刑之規定,因刑法第33條第5款業已修正為「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前述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低額於修正前經換算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均提高為新臺幣1,000 元,茲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參照),本案被告 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觸犯之數行為若依新法規定,應予分論併罰,惟依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得從一重處斷,是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為有利。 ⒋修正後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之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之修正前法律論以連續犯。 ⒌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 年2月2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整體適用修 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五、論罪科刑: ㈠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171號、94年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95年5月24日修正為本法所定商業 負責人之範圍,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又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 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第1項)。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 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第2項) 」,是被告於上揭期間雖非立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惟其係實際負責立泰公司業務之經理人,於一般銷售貨物之同時,即有填製、交付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之義務,是依公司法第8 條第2項之規定,被告於上開期間在其執行職務之範圍內, 自均為立泰公司之公司負責人,亦均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之 商業負責人。核被告就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95年5月24 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明知不 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 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與饒玉麟間,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及詐欺取財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又被告與饒玉麟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之連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被告所犯之連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與詐欺取財既遂罪間,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以虛開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金額達332萬8188元,且冒退營業稅14萬4347元,影響 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所為實屬非是,惟念其犯後終仍能知所悔悟而均於本院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擔任之角色、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而關於易科罰金部分,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係規定:「犯最重本刑 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斯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該條規定現已刪除)規定,係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折算為新臺幣,則適用舊法之 結果,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至300元即新臺幣300元至900元折算一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 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將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之標準提高,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認適用新法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對被告並非較為有利。爰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前開量處之刑、後述 減刑後之刑,均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㈢再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 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上開所為之犯行,均係於96年4月24日之前 所犯,復核無同條例所定不予減刑之情形,茲依前開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修正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5條後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7條、第9條,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 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論罪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立泰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 ┌──┬────────────┬───┬───────┬───┬────────┬──────┐ │編號│立泰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所填│虛銷發│虛銷發票金額 │提出申│提出申報金額 │提出申報稅額│ │ │載之公司名稱 │票張數│ │報張數│ │ │ ├──┼────────────┼───┼───────┼───┼────────┼──────┤ │ 1 │力瑞有限公司 │2 │8572元 │2 │8572元 │428元 │ ├──┼────────────┼───┼───────┼───┼────────┼──────┤ │ 2 │一綺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 │1714元 │0 │0 │0 │ ├──┼────────────┼───┼───────┼───┼────────┼──────┤ │ 3 │富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 │568萬6560元 │9 │568萬6560元 │28萬4328元 │ ├──┼────────────┼───┼───────┼───┼────────┼──────┤ │ 4 │九紫股份有限公司 │9 │504萬2834元 │9 │504萬2834元 │25萬2142元 │ ├──┼────────────┼───┼───────┼───┼────────┼──────┤ │ 5 │蓮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319萬5381元 │10 │319萬5381元 │15萬9769元 │ ├──┼────────────┼───┼───────┼───┼────────┼──────┤ │ 6 │蘭格百貨行 │1 │60萬116元 │1 │60萬116元 │3萬6元 │ ├──┼────────────┼───┼───────┼───┼────────┼──────┤ │ 7 │福銅實業有限公司 │1 │9萬3000元 │1 │9萬3000元 │4,650元 │ ├──┼────────────┼───┼───────┼───┼────────┼──────┤ │ 8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 │1020元 │0 │0 │0 │ ├──┼────────────┼───┼───────┼───┼────────┼──────┤ │ 9 │三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 │8萬8806元 │2 │4萬8753元 │2437元 │ ├──┼────────────┼───┼───────┼───┼────────┼──────┤ │ 10 │邦洲海事股份有限公司 │7 │520萬300元 │7 │520萬300元 │26萬15元 │ ├──┼────────────┼───┼───────┼───┼────────┼──────┤ │ 11 │狷介有限公司 │4 │267萬5106元 │4 │267萬5106元 │13萬3756元 │ ├──┼────────────┼───┼───────┼───┼────────┼──────┤ │ 12 │款款服飾店忠孝二店 │1 │70萬元 │1 │70萬元 │3萬5000元 │ ├──┼────────────┼───┼───────┼───┼────────┼──────┤ │ 13 │真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 │1238元 │1 │1238元 │62元 │ ├──┼────────────┼───┼───────┼───┼────────┼──────┤ │ 14 │連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 │1600元 │0 │0 │0 │ ├──┼────────────┼───┼───────┼───┼────────┼──────┤ │ 15 │羅比德實業有限公司 │6 │454萬1780元 │5 │374萬8780元 │18萬7439元 │ ├──┼────────────┼───┼───────┼───┼────────┼──────┤ │ 16 │台灣綠源股份有限公司 │4 │10萬3833元 │2 │9萬5952元 │4798元 │ ├──┼────────────┼───┼───────┼───┼────────┼──────┤ │ 17 │綠盟股份有限公司 │1 │3萬1429元 │1 │3萬1429元 │1571元 │ ├──┼────────────┼───┼───────┼───┼────────┼──────┤ │ 18 │台大科學儀器有限公司 │1 │2286元 │0 │0 │0 │ ├──┼────────────┼───┼───────┼───┼────────┼──────┤ │ 19 │財團法人經濟資訊推廣中心│1 │1000元 │0 │0 │0 │ ├──┼────────────┼───┼───────┼───┼────────┼──────┤ │ 20 │款款服飾店 │1 │70萬元 │1 │70萬元 │3萬5000元 │ ├──┼────────────┼───┼───────┼───┼────────┼──────┤ │ 21 │愛莉絲企業社 │4 │200萬元 │4 │200萬元 │10萬元 │ ├──┼────────────┼───┼───────┼───┼────────┼──────┤ │ 22 │高巨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5 │652萬2750元 │5 │652萬2750元 │32萬6138元 │ ├──┼────────────┼───┼───────┼───┼────────┼──────┤ │ 23 │台灣銧懋股份有限公司 │1 │2萬2360元 │1 │2萬2360元 │1118元 │ ├──┼────────────┼───┼───────┼───┼────────┼──────┤ │ 24 │生洋國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1 │6858元 │0 │0 │0 │ ├──┼────────────┼───┼───────┼───┼────────┼──────┤ │ 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3 │2萬6094元 │0 │0 │0 │ │ │公司板東分公司 │ │ │ │ │ │ ├──┼────────────┼───┼───────┼───┼────────┼──────┤ │ 26 │康朵麗莎國際有限公司 │3 │183萬350元 │3 │183萬350元 │9萬1519元 │ ├──┼────────────┼───┼───────┼───┼────────┼──────┤ │ 27 │加棉實業有限公司 │5 │439萬900元 │5 │439萬900元 │21萬9950元 │ ├──┼────────────┼───┼───────┼───┼────────┼──────┤ │ 28 │恩立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1 │40萬元 │1 │40萬元 │2萬元 │ ├──┼────────────┼───┼───────┼───┼────────┼──────┤ │ 29 │僑福有限公司 │2 │29萬8760元 │2 │29萬8760元 │1萬4938元 │ ├──┼────────────┼───┼───────┼───┼────────┼──────┤ │ 30 │素人國際有限公司 │4 │270萬4194元 │4 │270萬4194元 │13萬5210元 │ ├──┼────────────┼───┼───────┼───┼────────┼──────┤ │ 31 │苗可麗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3 │180萬 │3 │180萬 │9萬 │ ├──┼────────────┼───┼───────┼───┼────────┼──────┤ │ 32 │亞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714元 │0 │0 │0 │ ├──┼────────────┼───┼───────┼───┼────────┼──────┤ │ 33 │健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 │3429元 │0 │0 │0 │ ├──┼────────────┼───┼───────┼───┼────────┼──────┤ │ 34 │聖嫚莎名品創意坊 │4 │191萬4720元 │4 │191萬4720元 │9萬5737元 │ ├──┼────────────┼───┼───────┼───┼────────┼──────┤ │ 35 │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 │94萬6391元 │6 │94萬6391元 │4萬7320元 │ ├──┼────────────┼───┼───────┼───┼────────┼──────┤ │ 36 │世基工業有限公司 │14 │1250萬6104元 │14 │1250萬6104元 │62萬5307元 │ ├──┼────────────┼───┼───────┼───┼────────┼──────┤ │ 37 │冠金興業有限公司 │2 │67萬6000元 │2 │67萬6000元 │3萬3800元 │ ├──┼────────────┼───┼───────┼───┼────────┼──────┤ │ 38 │真欣渡假旅館有限公司 │1 │11萬6190元 │1 │11萬6190元 │5810元 │ ├──┼────────────┼───┼───────┼───┼────────┼──────┤ │ 39 │益美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 │8095元 │1 │8095元 │405元 │ ├──┼────────────┼───┼───────┼───┼────────┼──────┤ │ 40 │冠瓏企業有限公司 │1 │47萬6190元 │1 │47萬6190元 │2萬3810元 │ ├──┼────────────┼───┼───────┼───┼────────┼──────┤ │ 41 │盛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 │5萬3220元 │0 │0 │0 │ ├──┼────────────┼───┼───────┼───┼────────┼──────┤ │ 42 │設計家國際有限公司 │2 │150萬元 │2 │150萬元 │7萬5000元 │ ├──┼────────────┼───┼───────┼───┼────────┼──────┤ │ 43 │維洛那國際有限公司 │1 │50萬元 │1 │50萬元 │2萬5000元 │ ├──┼────────────┼───┼───────┼───┼────────┼──────┤ │ 44 │薏群實業有限公司 │3 │35萬9200元 │0 │0 │0 │ ├──┼────────────┼───┼───────┼───┼────────┼──────┤ │ 45 │正鈞企業有限公司 │1 │7萬2000元 │1 │7萬2000 │3600元 │ ├──┼────────────┼───┼───────┼───┼────────┼──────┤ │ 46 │皇影科技有限公司 │1 │4萬2500 │1 │4萬2500 │2125元 │ └──┴────────────┴───┴───────┴───┴────────┴──────┘ 附表二:立泰公司取得不實之進項發票明細 ┌──┬──────────┬──┬─────────┬───────┐ │編號│銷項公司 │張數│金額 │稅額 │ ├──┼──────────┼──┼─────────┼───────┤ │ 1 │維友有限公司 │15 │3489萬9282元 │174萬4965元 │ ├──┼──────────┼──┼─────────┼───────┤ │ 2 │揚航國際有限公司 │3 │1653萬3856元 │82萬6693元 │ ├──┼──────────┼──┼─────────┼───────┤ │ 3 │福銅實業有限公司 │9 │2761萬1,999元 │138萬601元 │ ├──┼──────────┼──┼─────────┼───────┤ │ 4 │秝新有限公司 │8 │9358萬2721元 │467萬9137元 │ ├──┼──────────┼──┼─────────┼───────┤ │總計│ │35 │1億7262萬7858元 │1438萬68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