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8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華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965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華與告訴人林香影為網路遊戲結識之網友,並曾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預言On Line」網路遊戲共組「☆名將軍團☆」之幫會,嗣告訴人林香影因與其他網友另組「Axe faction」幫會,被告黃榮華 竟心有不甘,亟思報復,竟於民國98年11月25日上午4時50 分10秒許,在其位於臺北縣新店市○○路○段149號5樓住處,利用電腦連接上網際網路,以前所知悉告訴人林香影在「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預言On Line」網路遊戲之 帳號密碼,未經告訴人林香影之同意,無故輸入告訴人林香影在上開遊戲所設定之帳號「Z0000000000」及密碼,登入上開「預言On Line」網路遊戲之「乾坤之動」伺服器,而 將告訴人林香影所有具有客觀上財產價值之角色「花V懸舞 」之「Axefaction」幫會幫主職務轉移至被告黃榮華在該「預言On Line」網路遊戲向友人所借用之「水仙柔情」角色 中。嗣經告訴人林香影發覺,報警究辦,始知上情。因認被告黃榮華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及 同法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黃榮華涉犯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係觸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罪及第359條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於本院審理期間,被告黃榮華已與告訴人林香影達成和解,告訴人林香影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見本院審卷第15頁)附卷可稽,則揆諸上開規定所示,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顧正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郭錦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