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21號原 告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森森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 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兆慶律師 余若凡律師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自字第14號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處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梁馬利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固應判決原告之訴駁回。惟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從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謝昀璉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貽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