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文仁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3183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8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殷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殷玉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