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許秋馨、蔡佩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麟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秋馨 被 告 蔡佩玟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41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5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正華 法 官 張詩芸 法 官 謝昀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