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林國彬、翁世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6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翁世佳 翁世華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1萬9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萬75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純芳 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羅郁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