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全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全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素芬 代 理 人 陳世英律師 相 對 人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項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第533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99年度全字第1044號),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