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徐利華 上列當事人與再審被告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蔡竹雄、國防部長高華柱、國有財產局間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佰玖拾柒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