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再審原告 徐利華 再審被告 元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蔡竹雄 再審被告 國防部長高華柱 再審被告 國有財產局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5月1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