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梁馬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03號上 訴 人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史克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