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陳屬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屬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微雅間請求確認勞動契約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雖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上訴人上訴範 圍,其中有關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2,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非財產權部分(即開立服務證明書部分),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