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2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字第28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陳金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泳霖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音之(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中山區○○○路○段八十九巷 十號)為泳霖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泳霖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79條規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泳霖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泳霖公司)前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在案,而該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廖洪雪已於98年4月4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公司章程未規定清算人,復無其他股東可為清算人,致欠繳稅款無法繼續執行,為欠稅清理之必要,爰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 第81條之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聲請選派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廖洪雪為泳霖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且其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等情,有聲請人提出泳霖公司之變更登記表、章程、臺灣臺中地方法家事法庭函等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泳霖公司登記案卷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01號、第205號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泳霖公司復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或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繫屬,有查詢表可參,堪可認定,是為處理泳霖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儘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聲請為該公司選派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本院審酌廖洪雪之法定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且本件係選任泳霖公司之清算人,自應以熟悉該公司業務者為當,而經本院查詢泳霖公司之登記案卷,除廖洪雪外,尚有王之音(48年12月6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曾擔任該公司股東兼董事,應有正常智識能力處理泳霖公司之事務,因認在泳霖公司別無其他人適合擔任其清算人之情形下,選派王之音為該公司之清算人較為妥適,爰依前開規定,選派王之音為泳霖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