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00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亭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梁景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蘇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零叁萬零貳佰柒拾元,及就其中新臺幣壹仟陸佰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零玖萬柒仟柒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