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和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亞樵電子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究,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抑或自100 年3 月26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