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73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