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徵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龔瑛即家園小館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是請陳明聲請人之住、居所。 二、陳明相對人龔瑛即家園小館之組織型態係合夥抑或獨資,並提出工商登記資料以釋明 三、請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 四、本件是否請求利息,若是,請陳明利息起算日(年、月、日)及年利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