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7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代 理 人 蔡慶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 許勝發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顯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萬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恩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叁億壹仟伍佰柒拾肆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仟伍佰伍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九至十所示期間及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