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蔡啟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欣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煇實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票據號碼CA0000000之正確請求金額。 二、陳明每筆金額利息之正確利息起算日(應以退票日起算),並提出正確附表。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