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58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慶豐環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世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博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玖仟玖佰壹拾伍萬叁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