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令麟、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林克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07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森巨蛋經營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克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億零捌佰伍拾萬壹仟叁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壹萬玖仟肆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