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8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