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87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彭郎、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梁景雄、陳蘇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7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羅醫療儀器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梁景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蘇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玖萬陸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肆仟肆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