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6 日
- 當事人林甫侑即可鑫企業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27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甫侑即可鑫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鼎宏平台工程有限公司、立都鷹架有限公司、森豐鷹架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茂榮速接架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謝家榮」或「孫妤舒」?)。 二、請釋明債務人應連帶給付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