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劉炳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98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敏雄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所請求之金額及其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