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周彥成、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彥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同上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