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9 月 29 日
- 當事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亮丞、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林志炫、許勝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8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第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勝發 許顯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壹佰陸拾萬零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