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5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蔡榮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335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三陽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是該公司除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卡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