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楊文鈞、莊鈞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0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莊鈞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為選任者外,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之負責人,公司法第24條、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2 項定有明文。亦即,倘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股東會又未另為選任清算人者,始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公司之代表人(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429 號判決參照)。 二、查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解散在案,倘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無另行規定,股東會又未另為選任清算人者,依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及第8 條第2 項規定,即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而為被上訴人公司之代表人,是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是否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是否已另選任清算人,未見聲請人釋明。 三、綜上,聲請人應陳報互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東會有無決議清算人之資料,若無始得以董事為其法定清算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