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加藤匠、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月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414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致生化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計算之損害賠償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